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5.11.09
【字 号】深教[2005]455号
【施行日期】2005.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9日 深教[2005]455号)
  《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4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举办民办学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2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3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重大变更
  4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01号 许可事项:举办民办学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筹设、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筹设、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筹设民办普通高中
  1.举办者和资金来源合法且材料齐备,即予许可;
  2.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二)设立民办普通高中
  1.有学校章程,并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2.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深圳市教育局网站  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筹设中等职业学校
  1.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产权清晰,来源清楚;
  3.拟定学校名称符合以下规定:
  (1)学校名称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名称为“字号+职业技术学校”;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3)学校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