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08.04.03
【字 号】深教规[2008]3号
【施行日期】1999.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教规〔2008〕3号)
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学校,局机关各有关处室: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的修改。现决定将以下6个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发布:
  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教计字〔1996〕3号)。
  二、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计字〔1999〕15号)。
  三、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的通知(深教监字〔1997〕1号)。
  四、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基字〔1999〕26号)。
  五、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负担的意见(深教基字〔2000〕1号)。
  六、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的通知(深教基字〔2000〕2号)。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深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0月22日 深教基字〔1999〕26号)
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各中小学:
  现将《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由政府、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少年实施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机构,都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教育局和镇教办是所辖范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主管机构。
第二章 入学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提供本辖区内学龄儿童少年就学的学位,并确定各中小学的服务区域,组织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免试就近入学。
  第五条 小学招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初级中学接收本服务区范围内受完规定年限的小学教育的学生入学。非本服务区学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就读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学校应予以接收。
  第六条 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小学或初级中学应予以招收;不能适应一般学校学习、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深圳市教育局网站
  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第八条 凡符合市政府规定借读条件的非本市户籍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作为借读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校予以接收。
  第九条 小学、初级中学不得拒收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或未达到规定的在校最高年龄的本市户籍户口(含蓝印户口、持深圳市人才居住证人员子女,下同)未成年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复学的本市户籍户口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劝退和开除学生。
  第十一条 小学、初级中学均实行秋季始业制度。
第三章 学籍
  第十二条 由市、区教育局安排入学的小学、初级中学一年级新生(含借读生),学校应及时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本市户籍户口学生取得正式学籍,借读生取得临时学籍,学校应负责建立学籍档案资料,并发给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学生证。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及学校资料包括:
  (一)《学生学籍表》;
  (二)《广东省小学(初中)学生学籍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三)《在校学生名册》;
  (四)《流动学生名册》;
  (五)《毕业生名册》;
  (六)《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统计表》(小学填“表一”和“表三”;初中填“表二”);
  (七)《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八)《学校综合情况登记表(供录入计算机用)》;
  (九)《广东省中学生德育考核表》(初中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按以上表册单独造表。
  所有表册由省教育厅统一样式,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表册的填写要求及管理
  (一)《学生学籍表》:在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并按班级装订成《学籍册》。《学籍册》应有目录、《学生学籍表》及《学生异动情况登记表》,册中人数应与班上实有学生数完全相符;《学籍册》要按时填写有关内容;学生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辍学
和死亡学生的学籍表放在册后保存,转出学生学籍表原件带走,复印件保留在册中,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籍资料应带入复学班级继续使用,复印件留在册中;《学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及学籍材料。
  (二)《在校学生名册》:学生入学时由学校统一建立。其中小学一式两份,经区教育局(或镇教办)验印后,学校和区教育局(镇教办)各存一份;初中一式三份,经区教育局验印后,学校、镇教办、区教育局各存一份。异动情况必须在册中作记录,每学年送区教育局审核。《在校生名册》由学校保存,学校不得擅自毁掉或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