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借读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深圳市教育局网站【制定机关】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1.01.10
【字 号】深价[2001]8号
【施行日期】2001.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借读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深价[2001]8号 2001年1月10日)
各区教育局、市属各公办中小学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粤教计[1997]5号文件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生,除收取正常费用外,可收取借读费。借读费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一定比例确定”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各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借读生的“借读费”从2001年春季起作如下调整:
小学借读费收费标准由每生每学期300元调至400元;初中借读费收费标准由每生每学期450元调至600元。借读费的收取对象仍按深物价[1998]1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持“蓝印户口”的学生及持“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的子女不收借读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禁止招收“择校生”,不得收取择校费。
请各区教育局和市属各公办学校在接到本文15日内,到市物价局(宝安、龙岗到所辖区物价分局)办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