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08
【字 号】深府办[2008]94号
【施行日期】2008.09.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网站(深府办〔2008〕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八日
  深圳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提高我市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点以及深圳市辖区内的省属高校,下同)防震减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安全,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整治目标
  按照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分类处理、查检结合、突出重点、及时整治的指导思想,切实按教育部、建设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策划,结合我市抗震设防要求,全面排查与整治全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确保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排查,2013年底前完成整治,提高全市学校防震减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安全。
  二、排查整治范围与重点
  排查整治范围包括全市学校的所有校舍,即目前正由学校管理使用的教学楼、科研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体育活动室(馆)、厕所、浴室等公共建筑设施。
  在对全市学校所有校舍进行抗震安全隐患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重点对1990年以前建设且未进行抗震设防的、2001年以前建设的砖混结构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三类校舍进行排查。
  整治重点为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经鉴定及评审确定为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校舍。
  三、排查整治原则
  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与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特区外96所原村办小学标准化改造、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化学校建设、教育发展规划及布局调整、学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校园环境美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整治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以及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和建设资金绩效评价的原则。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市教育局、建设局为召集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局、水务局、环保局、民防办、档案局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含光明新区管委会,下同)为成员单位的市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制定本区学校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并上报市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相应建立区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对本区有关工作的领导与协调,负责本区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五、职责分工
  (一)市教育局:会同市建设局组织开展全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审核各区校舍抗震安全整治规划并上报,具体指导、督促各区开展各项工作,汇总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上报等。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区做好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跟进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信息。
  (二)市建设局:协同市教育局组织开展全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制定校舍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指引,确认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建立全市房屋抗震安全检查专家库,组织对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所有学校校舍的安全鉴定结果进行评审,负责市财政投资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整治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监督与备案。
  (三)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受理特区内福田、罗湖、南山、盐田4区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及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原村办小学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立项申请,及时进行专业评审后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审核项目概算,下达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投资计划。
  (四)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落实由市财政负担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五)市公安局:对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办理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
  (六)市国土房产局:对需办理用地手续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在其获得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条件后办理用地手续。
  (七)市规划局:对拆除重建的校舍,按新建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八)市水务局:对涉及土石方工程和排水设施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排水方案审批和排水设施验收。
  (九)市环保局:对拆除重建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手续。
  (十)市民防办:对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办理民防审批审核手续。
  (十一)市档案局:配合全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提供有关学校校舍建筑档案资料,对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进行竣工资料验收。
  (十二)各区政府:负责制定本区学校抗震安全排查整治方案。负责本区学校校舍抗震安
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开展本区学校基本情况调查和校舍抗震安全检查,委托存在抗震安全隐患校舍的安全鉴定,建立存在抗震安全隐患校舍档案,制定校舍抗震安全整治规划,办理各整治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和报建等报批手续,申请或安排改造资金。负责监督落实由区负担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资金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依法组织招标、签订合同、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档案收集和管理,统计工程进展情况并向上级报告等。
  六、资金保障
  (一)校舍抗震安全检查费用。
  学校抗震安全检查费用按市、区对学校的管理权限,由市、区财政对应解决。
  (二)校舍抗震安全鉴定费用。
  公办学校的校舍抗震安全鉴定费用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由学校直接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民办学校的校舍抗震安全鉴定费用由民办学校举办者与校舍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民办学校拒绝鉴定的,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强制鉴定,鉴定费用由校舍产权所有者或者学校举办者承担。
  (三)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参照《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115号)执行,即福田、罗湖、南山、盐田4区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原村办小学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参照《转发特区外96所原村办小学标准化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74号)等文件精神确定,即宝安、龙岗两区的原村办小学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投入,光明新区辖区内11所原村办小学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项目整治资金由所属区财政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