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9.20
【字 号】深府[2008]206号
【施行日期】2008.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2008〕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切实为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提供便利,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2008〕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08〕203号)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
级人才。
  第三条 我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问题按人才层次不同,通过不同方式给予解决。
  第四条 国家级领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所学校申请就读,市、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给予妥善安排。
  第五条 地方级领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地段或相邻地段的省一级学校就读。
  第六条 后备级领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地段或相邻地段的省、市一级学校就读。
  第七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免交书杂费、课本费和借读费;高中阶段免交借读费。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就读高中阶段学校需要择校的,免交择校费。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因享受前款规定待遇所免费用由政府财政单列解决。
  第八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工作,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区教育部门和学校负责落实。
  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教育部门和市、区属中小学校安排落实;
  申请入读高中阶段学校的,由市教育部门统筹负责,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积极配合落实;
  申请入读深圳艺术学校和深圳体育运动学校的,先由学校组织进行专业考核认定,再由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落实。
  第九条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高中转学的,申请人在每学期开学2周以前,由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按管辖范围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二)入读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高中转学的,向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入读区属(
含光明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高中转学的,向区教育部门申请。
  (三)市、区教育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学校安排落实,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申请入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证书。
  (二)《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三)户籍证明。
  (四)居住地证明。
  (五)艺术(体育)学校专业考核认定意见(申请艺术、体育学校者提供)。
  第十一条 各区政府和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
  附件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入学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教育局网站
高层次专业人才基本情况
姓 名
人才类别
证书号
家庭住址及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申请就读意向
学校          年级
高层次专业人才子女就读安排意见
市(区)教育部门安排意见
                 
年  月  日
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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