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教育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0 
【案件字号】(2020)粤03行终2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 
【审理法官】王成明杨宝强伍建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某1;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当事人】胡某1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当事人-个人】胡某1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代理律师/律所】曹涵彬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项文启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涵彬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项文启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涵彬项文启 
【代理律所】深圳市教育局网站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 
本院观点】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是义务教育中学学位积分及分流行为,并附带审查学位计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是义务教育中学学位积分及分流行为,并附带审查学位计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根据本案证据和相关依据,义务教育中学学位的分配并无具体法定标准,采用积分入学办法的也没有具体法定计分标准,因此,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具有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职责,其按照《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试行积分入学办法的指导意见》规定实行积分入学,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奖励政策,制定2017年版宝安区积分入学办法(修订稿)及分值标准,对独生子女计90分、政策内
或全面二孩计60分,没有违反上位法和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2017年版宝安区积分入学办法(修订稿)及分值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和原则。依照2017年版宝安区积分入学办法(修订稿)及分值标准,上诉人不属于按独生子女计分类别,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确定积分并分流学位,符合《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具有应当予以撤销的违法情形。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胡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8 20:50:23 
【一审法院查明】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胡某1、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03行终2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1。
     法定代理人胡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洪文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范燕塔,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吴永明,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涵彬,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项文启,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某1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学籍管理行为一案,不服广东
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行初23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行政行为是义务教育中学学位积分及分流行为,并附带审查学位计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根据本案证据和相关依据,义务教育中学学位的分配并无具体法定标准,采用积分入学办法的也没有具体法定计分标准,因此,被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具有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职责,其按照《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试行积分入学办法的指导意见》规定实行积分入学,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奖励政策,制定2017年版宝安区积分入学办法(修订稿)及分值标准,对独生子女计90分、政策内或全面二孩计60分,没有违反上位法和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2017年版宝安区积分入学办法(修订稿)及分值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和原则。依照2017年版宝安区积分入学办法(修订稿)及分值标准,上诉人不属于按独生子女计分类别,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确定积分并分流学位,符合《深圳市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具有应当予以撤销的违法情形。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胡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王成明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伍建卿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赖伟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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