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4.22
【字 号】文政办发〔2020〕33号
【施行日期】2020.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文山百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文山州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部门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监测
  3.2分析排查
  3.3信息报告
  3.4分类处置
  3.5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2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4.3舆论引导
  4.4应急终止
  5后期处置
  5.1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5.2评估分析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文山事业单位招聘网  6.2人力保障
  6.3资源保障
  6.4安全保障
  6.5技术储备与保障
  6.6责任追究
  7附则
  7.1预案管理
  7.2预案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州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
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工作原则
  1.2.1 分级负责
  州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州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对州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直接责任。州直有关部门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
  各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对本地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直接责任。
  跨县(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应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协商办理。
  1.2.2 及时应对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
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 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2.4 遵循保密原则
  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及到秘密以上(含秘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密。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
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73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52号)等。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州本级、县级政府以及州级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国家机关、党政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州直有债部门)。州直有债部门名单及债务金额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锁定的名单和金额为准。
  政府性债务风险管理对象包括州直有债部门、县级政府。
  1.4.1 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财政厅代理发行的政府债券(含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 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县级以上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务管理委员会),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地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委员会(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局,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银保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加入相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2.1.1 州级层面
  州人民政府成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州财政局,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州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决定重大的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重大事项,负责处置工作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2.1.2 县级层面
  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本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并报州财政局备案,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完成上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