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山事业单位招聘网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1.24
【字 号】文政办规〔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政办规〔2018〕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百—文山跨省经济合作园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4 日
 
文山州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众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保障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统称辅警。
  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防
治性质的社会治安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辅警招聘、管理和使用,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用人额度的核定和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辅警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的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辅警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