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367号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1.06.28
【文 号】财预函〔2021〕57号
【施行日期】2021.06.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367号建议的答复
财预函〔2021〕57号
阎建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预算编制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三农”投入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财政部门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把“三农”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一是加强投入保障。进一步加大农业农村投入保障力度,优化支出结构,保障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落实。二是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2021年安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561亿元,增加100亿元,重点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重、乡村振兴底子差的地区倾斜。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三是支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稳定种粮农民补贴,适度提高稻谷、小麦收购价,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
  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三农”投入力度的建议已在现有政策中体现。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按
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财政支持政策,助力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二、关于强化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加大对有关行业的税收监管力度的建议
  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对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务监管体系提出具体要求,同时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监管、积极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等加大税收监管力度的具体措施。对于代表提出的保障金融安全、加强税收监管的建议,也将按照上述要求积极落实。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深入推进精准税务执法,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三、关于对中小微企业制度性减税降费不要“一刀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建议
  小微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也是激励创新、带动投资、促进消费的重要“生力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在维护税制公平
统一的基础上,对中小微企业予以精准支持。如,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倾斜支持经营规模有限、风险抵御能力弱的企业。如,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实施分档优惠,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的实际税负不超过10%;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又如,授权地方政府结合疫情影响、财力状况和中小微企业实际需要,视情对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等。此外,随着经济稳定恢复,去年出台的应对疫情的阶段性减税降费政策,部分适当延长期限,其余政策执行到期后稳步退出,提升政策精准性。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代表的意见建议,加强政策效果评估,综合考虑财力水平和实际需要,不断优化减税降费政策,推进结构性减税,合理把握政策力度和节奏,增强政策针对性、精准性、有效性,避免“一刀切”,将减税降费政策惠及最需要扶持的企业,切实提升政策实施效果。
  四、关于加大对重点大型高科技产业,尤其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研发支持力度的建议
2021年全国两会时间确定  财政部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通过加大经费投入和减税降费等多种措施加大对高
科技产业的研发支持力度。
  一是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加大基础研究投入,2021年中央本级基础研究支出增长10.6%,重点用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及支持基础研究领域科研院所、科技创新基地、科研人才等。保障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经费,支持实行“揭榜挂帅”等机制,加快推进“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同时,通过后补助等方式支持更多企业承担国家科研任务,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二是实施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1年3月,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至100%,同时允许企业10月份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对上半年研发费用选择提前享受加计扣除。
  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继续落实各项经费保障和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助力高科技加快发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
  五、关于加强对地方政府发债监管的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年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和“闭环”管理制度体系,切实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一是实行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每年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批准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依法设置地方政府举债规模的“天花板”。二是将地方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三是完善专项债券管理。着力建立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机制,既防范专项债务风险,又保障重点领域融资,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四是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每年评估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对高风险地区进行预警,督促高风险地区切实化解风险。五是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按照中央要求,搭建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以公开促防风险。六是构建日常监督机制。从严整治地方举债乱象,建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的机制,坚决查处地方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担保行为。
  下一步,财政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开好前门、严堵后门”的思路,持续完善法定债务管理。兼顾稳增长和防风险需要,合理确定政府债券规模,保持适度支出强度。继续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提前做好项目准备,完善专项债券项目确定机
制,适当放宽发行时间限制,合理扩大使用范围。建立对专项债券项目的穿透式监测机制,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