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07
【字 号】济政办发〔2020〕11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校园安全
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
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
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指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校外固定场所,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看管、休息、就餐等有偿服务场所,以下简称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校外托管场所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规范全市校外托管场所开办经营行为,明确开办者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打造“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化解校外托管场所各类安全
风险隐患,保障卫生、食品、治安、消防、住房等安全措施有效落实,为全市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二、明确责任
  (一)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校外托管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辖区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配合机制和信息通报公示制度,结合辖区实际,制定简便、易行、实用的实施细则。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场所建档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校外托管场所动态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管理不规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二)部门监管责任。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大数据中心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经营指导规范》(见附件1),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工作,对校外托管场所开办经营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1.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2.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属地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场所情况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督促学校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加强与学生及其家长的联系沟通,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建档且符合开办经营指导规范要求的校外托管场所;
  3.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校外托管场所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在发生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病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监督校外托管场所落实企业内部治安保卫主体责任,依法打击处理各类涉及校外托管场所的违法犯罪行为;
  5. 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校外托管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6.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对校外托管场所涉及的城市危险房屋加强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7. 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为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信息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以上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范围内其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校外托管场所行使管理职责。
  (三)开办者第一责任人责任。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济宁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经营指导规范》,对照要求进行自查并逐条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建档管理
  校外托管场所安全工作实行建档管理制度,由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应依托现有信息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进行建档管理,提供帮办代办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首次建档。校外托管场所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通过管理平台填写、提交《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建档表》(见附件2)。
  信息推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提交的《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建档表》后,即时将校外托管场所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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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核查。以上部门应自收到首次建档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和《济宁市校外托管场所开办经营指导规范》要求,落实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等职责。
  信息反馈。检查结果(分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应于监督检查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反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以在校外托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校外托管场所信息公示卡》(见附件3)、公布、扫描二维码查询等形式,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布。
  结果运用。经检查不符合卫生、食品、治安、消防、住房等规定要求的,不得开办校外托管场所。
  完成首次建档的校外托管场所,还应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8月1日至8月31日),将建档信息反馈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其程序、要求与首次建档相同。在住宅开办校外托管场所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四、组织保障
  (一)各县(市、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专人负责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工作,确保属地管理责任落到实处。
  (二)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履职到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负责牵头,通过召集部门联席会议,建立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合职能部门加大对校外托管场所的排查整治力度,及时化解各类风险隐患。鼓励和保护学生家长及居民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外托管场所进行监督、举报,确保卫生、食品、治安、消防、住房等管理要求落到实处。对不能保证学生安全的,坚决予以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