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010016【公布日期】2019.12.01
【字 号】赣人社发〔2019〕39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9〕39号
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工作部、社会事务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现将《江西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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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达州人力资源和考试网2019年12月1日
江西省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技工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
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深化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及省委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遵循技工教育发展规律,健全完善符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更好地发挥其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大力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引导技工院校教师提高能力素质,促进其职业发展。
  2.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下,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分类施策。
  3.坚持科学评价,激励创新。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创新创业能力。
  4.坚持以用为本,发挥作用。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
  二、适用范围
  (一)我省技工院校(包括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取得技工院校相应教师上岗证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技工教研机构中从事技工教育研究工作,并已取得技工院校相应教师上岗证的在职在岗人员。
  (三)既挂职业院校牌子(包括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又挂技工院校牌子的学校,2020年考公务员什么时候报名
同时设置了中职(高职)和技工院校教师岗位的,所属教师应根据所在岗位参加对应的职称系列评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系列职称评审。因工作需要变更岗位的,须按照评审程序参加对应的职称系列评审。
2023年全国中考取消  三、主要内容
  深化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重点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级各类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健全制度体系
  1.规范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名称。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
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改革之前评审取得的技校教师正高级职称直接过渡确认,不再办理相关手续,名称统一为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2.促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体现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坚持把师德放在评价的首位,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切实改变唯论文、唯学历倾向,不将论文作为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将职业技能竞赛成绩、参与教材开发和教学研究情况、指导学生实习的成果、专利成果、教案等作为评价条件。
  2.向优秀人才倾斜。对少数特别优秀的教师,制定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对既承担文化、
技术理论课教学任务,又承担生产实习教学任务的一体化教师,制定相应的倾斜条件。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为我省赣鄱工匠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于从企业直接录用的具有工作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认定或申报评审中级以上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
  (三)创新评价机制
  1.加强评委会建设。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合理确定组成人员的范围。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在我省现有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专家库的基础上,注重遴选技工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高技能人才进行补充,完善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专家库,并可作为我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通用专家库。
  2.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完善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材料评审等社会、企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全面推行
评聘公开制度,实行“六公开”,即: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切实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合理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限,推动教学能力较强、教师规模较大的技工院校自主开展中、高级职称评审。对于自主评审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四)实现职称制度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技工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岗位,对教师职称申报实行比例控制,并设定三年过渡期限,在过渡期内,各技工院校的教师申报要在单位核定的岗位空缺数(核准岗位数扣除已聘和未聘人数)或暂按相应岗位数的3%的比例内进行申报推荐。技工院校在岗非在编教师纳入所在技工院校统一申报,技工院校要统筹考虑,择优差额推荐参加评审,各
技工院校应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非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可参照公办技工院校评审办法,也可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由技工院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
  2.与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层级对应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要结合技工院校办学规模、办学层次、技能人才培养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要从严控制,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逐步达到合理比例。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中的正高级教师所占比例应大体相当。
  3.改革前已经取得的职称资格仍然有效,可对应改革后的职称参加相应岗位竞聘和职称评审。
  四、评聘程序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应在学校核定岗位数范围内进行,不得超岗位聘用,可实施能上能下的动态管理。技工院校制订评聘工作方案,评聘方案经技工院校全体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评聘工作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专家评审、院校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