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专项培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4.20
【字 号】乌劳[2011]43号
【施行日期】2011.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专项培训工作的通知
(乌劳〔2011〕43号)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组织人事劳动局,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市属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政策措施12个方面100件实事的安排部署,按照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民生领域12个方面100件实事的政策措施责任分解方案》(乌党办发〔2011〕18号文件)要求,全市劳动保障系统从2011年3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启动和实施了流动人口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技能专项培训工作(简称就业专项培训)。
  一个月来,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积极行动。市劳动保障部门制订了工作方案,召开了动员大会,对各类培训资源进行了调度安排,对培训教学制订了具体要求,对8个区(县)该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2轮检查、指导和督察。各区(县)、街道、社区积极行动,就流动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进行了广泛宣传动员、入户调查摸底,全市已经对2.3万人进行了摸底调
查、宣传动员。4月15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吉尔拉?衣沙木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青等市领导,查看了我市劳动保障系统承担的流动人口与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专项培训工作,对该项工作开展情况给与了充分肯定。
  为落实市领导查看就业专项培训工作时的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4月16日改善民生专题汇报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就业专项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快工作进度。区(县)、街道、社区,要进一步高度重视就业专项培训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朱海仑提出改善民生百件实事“赶快解决”“动作要快”的要求,加大宣传动员和组织力度,将原工作计划前移,尽快组织更多人员参加就业专项培训,力争8月底以前完成各自的就业专项培训工作任务。
  二、严格流动人口培训资格审核。对于疆内流动人口,须在我市居住生活满半年以上并持《暂住证》方可参加就业专项培训。
  三、加大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专项培训。对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且具有培训意向的,没有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要尽快予以发证;没有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要尽快予以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证和认定。
  四、要加强培训针对性,注重培训效果。在培训中加强学员管理和思想教育,要增加学员军训、国家通用于语言(汉语)、城市文明行为、民族团结、维稳治安等培训内容。
  五、年审合格的市属职业培训机构,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资质的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均可针对全市各区(县)开展就业专项培训。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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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