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新建铁路石家庄至济南客运专线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2.11
【文 号】环审[2014]23号
【施行日期】2014.02.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新建铁路石家庄至济南客运专线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环审[2014]23号)
  石济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建铁路石家庄至济南客运专线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石济客专工程函〔2013〕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0年7月,我部曾以《关于新建铁路石家庄至济南客运专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0〕191号)批复该工程环评文件。现工程建设内容发生变化:轨道类型由无砟轨道变为有砟轨道;石家庄东站西移1.5公里,衡水段由引入既有衡水站改为在衡水市北外环北新建衡水北站,增设景州站;与胶济客专的接轨方案由平凌城接轨方案改为五里堂接轨方案;部分区段线位进行相应调整。变更后,工程起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止于山东省济南市,线路全长315.82公里,设计行车速度250公里/小时。另设2条联络线,其中德州南联络线,单线长10.5公里;济南西联络线,双线长18.5公里。全线新建车站10座,改建既有车站2座,新建线路所2处和牵引变电所7座。
  工程变更新增穿越济南-引黄济青输水渠道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许可文
件,并提出相应保护措施。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减缓和控制。因此,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变更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噪声和振动防治措施。对沿线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以内的66处679户采取搬迁或功能置换。对全线距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30米以外预测超标的声环境敏感点分别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并按“以新带老”原则,同步治理既有铁路的噪声污染。对八家庄、前辛庄等110处声环境敏感点路段设置总长68519延米声屏障,对桐兴园小区、唐家庄等83处敏感点安装30725平方米隔声窗。
  结合环境特点进一步优化声屏障的设置位置、有效高度、长度和两端起止点准确位置,加强声屏障设计和施工管理。运营期加强噪声、振动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实际监测结果,增补完善隔声降噪措施。对铁路两侧进行绿化美化,改善环境质量。配合沿线地方政府部门合理规划铁路两侧土地利用,严禁新建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
  (二)加强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以桥梁形式跨越济南-引黄济青段输水渠道一、二级水源保护区,不设水中墩。跨越黄河干流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黄河特大桥公路桥设置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大桥两端设事故水池。施工营地和物料堆场远离水源保护区布置,施工废水、泥浆等严禁排入水体,避开刀鲚等鱼类产卵期施工。制定营运期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与地方应急体系形成联动,避免污染水源。
济南铁路局
  (三)做好电磁辐射影响防护。牵引变电所和GSM-R选址应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预留专项资金,根据营运期实际监测结果,采取相关措施,解决列车运行电磁干扰影响沿线无线电视接收用户收看电视的问题。
  (四)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对施工人员进行环境培训,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优化施工场地布置,高噪声施工机械应远离敏感区布设,并采取隔声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不得安排施工,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获得许可。加强施工期扬尘控制,城市区域施工必须采取作业场所围挡、物料堆场遮盖、施工区域洒水等措施。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和混凝土。施工渣土运输必须覆盖,选择居民较少的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应定期清洗。
  (五)沿线站场应优先就近接入集中供热、供暖热网,新建锅炉应采用清洁能源。
  (六)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规定,将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到实处。明确环境保护责任主体,细化环保投资概算,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将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四、我部委托华北、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管辖区域内项目建设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本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同意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环评手续。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能正式投入营运。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
北、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河北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以及石家庄市、衡水市、沧州市、济南市、德州市环境保护局,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要求仍按环审〔2010〕191号文件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4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