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局文件
济铁土房发〔2010〕117号
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工程建设指挥部:
现将修订后的《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济南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用地管理办法》([1992]国土[建]字第1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用地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行铁路用地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集中统一、分层负责,严格制度、规范程序”的指导方针,在统一管理的原则下依法保护和管理铁路用地。
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铁路用地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和保护铁路用地的责任与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济南铁路局管辖内依法以接收、留用、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土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或抢险需要,短期内(一般不超过三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及其他暂需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  铁路用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登记的铁路用地受国家法律保护,路局享有使用权;未经路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五条  路局依法行使全局范围内铁路用地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权。
路局管内铁路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铁路建设征用土地和铁路用地利用及权属管理,分别由路局计统处、建管处和土地房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铁路用地的保护,由土地管理部门和局属单位负责。
第六条  路局设立专门的土地管理机构。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是全局铁路用地的主管部门。土地房产管理处所属济南铁路土地管理局(以下统称路局土地管理部门),作为路局土地管理的专业职能机构,根据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统一负责全局铁路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济南铁路土地管理局下设地区土地管理办公室,按照划定的区域,行使铁路用地管理职能。
局属各单位应在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使用铁路用地,未经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圈占铁路用地,不得随意建设、改变原地貌,不得出租、处置铁路用地或代行铁路用地管理事务。
第七条  铁路用地按其用途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运输生产用地:是指铁路区间线路、车站、站场、货场、运输生产及养护维修设施、仓储库及其他运输生产设施用地。
辅助生产用地:是指机关、职工教育培训设施、产品生产及修配设施、后勤保障设施、林业、采石及其他辅助生产设施用地。
生活设施用地:是指文体娱乐设施、职工住宅区的公建设施、其他生活设施用地。
其他用地:是指特殊用地及其他依法留用的土地。
第八条  路局所属各单位的用地,按其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运输生产设备等自然形成的边界或按照铁路用地使用功能进行划分。铁路单位混合使用同一宗土地(地块)的,
按各单位使用土地或者房屋的范围确定用地;不能确定土地或房屋使用范围的,以该宗土地的主要使用功能或占用份额较大的一方确定用地。
路局各单位之间的用地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调处。
第二章  铁路用地管理职责
第九条  路局土地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局属各单位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路局相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十条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结合路局实际,制定铁路用地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
2.负责铁路用地权属管理工作。依法做好铁路用地登记确权、相邻宗地指界工作,并负责保
管全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开展铁路用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测绘和土地统计工作;负责铁路用地档案资料的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建立和维护土地基础管理台账;参与铁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用地预审工作及地方政府间的协调工作;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和接管工作;根据铁道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铁路用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用管理工作。
3.负责做好既有铁路用地的调剂利用和优化配置工作;负责既有铁路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开发经营项目用地的审批工作。
4.负责路外建设工程占用铁路用地、路外临时占借铁路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占借地协议和收费管理工作;负责铁路用地资产收益的监管工作。
济南铁路局5.负责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用途变更、权属转移)、主辅分离铁路用地资产划分和铁路企业改制中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6.负责全局铁路用地执法监察工作。依法开展铁路用地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查处涉及铁路用地的违法案件;参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涉及铁路用地的安全监督工作。
7.负责对局属单位的铁路用地监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8.按照铁道部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合资铁路用地的管理、统计等指导工作。
(二)路局相关业务部门工作职责
路局总工室、计统、企法、工务、建管、运输、机务、安监、财务、多元、公安、法院等部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根据本部门管理职责并结合工作实际,协助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做好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三)局属单位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铁路用地管理规定,在路局土地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监护范围内铁路用地的巡视监护工作,发现、制止违规违法用地行为并及时上报路局土地管理部门。
2.配合路局土地管理部门开展铁路用地监察、权属调查和调剂利用工作,提供所需技术资料。
3.根据本单位铁路用地监护范围和工作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土地监护员,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本单位监护范围内铁路用地的保护工作。
第三章  铁路用地的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路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铁路发展规划、铁路运输生产布局调整趋势和既有铁路用地的资源状况,组织编制局管内的铁路用地规划。铁路用地规划应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铁路用地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