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铁路客运记录及电报
第一节  铁路客运记录
客运记录是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一、铁路客运记录的填写规定
1.据实填写,事项齐全。编写的客运记录应内容准确、具体、详细、齐全、完整,如实反映情况,不得虚构、假想、臆测。如涉及旅客车票时,应有发到站、票号;涉及行李、包裹票时,除应有发到站、票号外,还应有旅客、发(收)货人姓名、单位、物品品名、数量、重量等,不得漏项。
2.语言简练,书写清楚。记录语言要简明扼要,条理清楚,说明问题。字体要清楚,不得潦草,不写自造简化字。
3.客运记录应有顺序编号,加盖编制人名章。客运记录一式两份,一份交接收人,另一份由接
收人签字后自己留存。对留存的应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备存查。二、铁路客运记录的编写范围
(一)列车编写客运记录范围
1.列车开车1 h后卧铺仍无人使用,列车已将该铺另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车时,列车应尽量安排同等席别的其他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由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2.因承运人责任使旅客不能按票面记载的日期、车次、座别、铺别乘车时,站、车应重新妥善安排。重新安排的列车、座席、铺位低于原票等级时,应退还票价差额,不收退票费。在列车上发生时应编制客运记录。
3.发生车票误售、误购,应退还票价时,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乘车至正当到站要求退还票价差额的凭证。
4.旅客误乘列车或坐过了站,列车交前方停车站免费送回时。
5.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购票或补票后又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
6.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时。
7.在列车上,旅客因病不能继续旅行,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中途有医疗条件的车站转送医院时。
8.因铁路责任,致使旅客在中途站办理退票,退还票价差额时。
9.发现旅客携带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危险品乘车,移交最近前方停车站或有关车站处理时。
10.旅客携带品超过规定范围(危险品除外),无钱或拒绝补交运费,移交旅客到站或换车站处理时。
11.向查站或列车终到站转送旅客遗失品,与车站办理遗失物品交接手续时。
12.旅客在列车内发生因病死亡,移交县、市所在地或较大车站处理时。
13.列车内发现无人护送的精神病患者,移交到站或换车站时。
14.因意外伤害(包括区间坠车),招致旅客伤亡,移交有关车站处理时。
15.发现违章使用铁路职工乘车证,上报路局收入部门处理时。
16.列车接到行、包托运人要求在发站取消托运,将行、包运回发站时。
17.列车接到发站行李、包裹变更运输(包括行李误运)电报时,应编制客运记录,连同行李、包裹和运输报单,交前方营业站或运至新到站(需中转时,移交前方中转站继续运送),旅客在列车上要求变更时,同样办理。
18.列车上发现装载的行李、包裹品名不符,或实际重量与票面记载的重量不符,移交到站或前方停车站处理时。
19.列车对已装运的无票运输行李、包裹,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到站处理时。
20.列车内发现旅客因误购、误售车票而误运行李时,如其托运的行李在本列车装运,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营业站或中转站向正当到站转运时。
21.行李、包裹在运输途中发生事故,移交到站处理时。
22.其他应与车站办理的交接事项。
(二)车站编写客运记录的范围
1.发生误售、误购车票,在中途站、原票到站应退还票价时。
2.将旅客遗失物品向查站转送时。
3.旅客在车站发生意外伤害时。
4.车站向铁路局收入部门寄送因违章乘车所查扣的铁路乘车票证时。
5.行李、包裹票货分离,需补送行李、包裹或票据时。
6.行李、包裹票货分离,部分按时到达交付,部分逾期时。
7.行李、包裹装运后,旅客或托运人要求运回发站取消托运时。
8.行包所在站接到行包变更运输的电报时。
9.车站发现伪报品名的行李、包裹损坏其他行李、包裹时。
10.在中途站、原票到站处理因误售、误购车票而误运的行李时。
11.线路中断,列车停止运行后,鲜活包裹在途中被阻,托运人要求被阻站处理时。
12.在发站或中途站,行李、包裹发生事故或需要说明物品现状时。
13.行李未到,办理转运手续后,逾期到达时。
第二节  铁 路 电 报
    铁路电报是铁路部门之间处理铁路紧急公务的通信工具。
一、铁路电报的拍发规定
(一)铁路电报的等级
铁路电报的等级按电报的性质和急缓程度分为以下六种:
1.特急电报(T),指非常紧急的命令、指示,处理重大、大事故、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灾害及敌情的电报。
2.急报(J),指铁道部、部属公司、铁路局的紧急命令、指示,时间紧迫的会议通知、列车改点、变更到站和收货人、车辆甩挂、超限货物运行及行车设备施工、停用、开通、限速的电报、国际公务电报及其他时间紧迫的电报。
3.限时电报(X),指限定时间到达的电报。根据需要与可能,由用户与电报所商定,在附注栏内填记送交收电单位的时间,如限时8:30,应写“XS8:30”。
4.列车电报(L),指处理列车业务,必须在列车到达以前或在列车到达当时送交用户的电报。
5.银行汇款电报(K),指银行办理铁路汇款业务,按急报处理。济南铁路局
6.普通电报(P),指上述五类以外的电报。
(二)发报权限、范围和内容限制
1.发报权限
铁道部铁电务[1991]130号文件规定,下列铁路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包括同级政工部门)有权拍发电报:
(1)部、部属公司、局及其他部属单位(包括部内各局、司,局、院各处及同级单位)。
(2)基层单位的站、段、厂、场、院、校、队、所及同级单位和铁道部、铁路局的驻在单位。
(3)出差和执行各项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员。
(4)与运输有直接关系的基层单位所属部门需要拍发电报时,由铁路局批准。
2.发报范围
拍发电报只限向全路有线电报通信网能够通达的范围内:
(1)铁道部(包括部内各局级单位)及直属单位发报范围不限。
(2)部属单位可发至全路各同级单位,但不得发全路各站段。
(3)其他单位只能发至本局和外局有关单位。
(4)基层单位不得向所属车间、工区、班组拍发电报。特殊情况需要拍发时,由铁路局批准。
(5)发给路外单位和铁路出差、乘务人员的电报,必须指定能够代其负责收转的铁路单位,但不得指定电报所。
3.电报内容限制
拍发电报时,电文涉及的事项必须是工作范围的内容。如遇下列情况,不准拍发电报:
(1)处理个人私事(由组织领导上处理个人问题不在此限)的电报。
(2)已经有文电的重复通知。
(3)挑战书、应战书、倡议书、感谢信的电报。
(4)公用乘车证丢失声明的电报。
(5)由于工作不协调,互相申告(执行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列车运行中向上级领导汇报列车运行中发生的问题不在此限)的电报。
(6)报捷、祝贺、吊唁(铁路局及以上单位或负责人不在此限)的电报。
(7)推销产品、书刊及广告类的电报。
执行列车乘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同一区段内,不得重复拍发同一内容的电报。
4.使用铁路电报注意事项
拍发电报必须使用铁路电报纸。
编拟电报稿应使用规定的文字、符号、记号(即汉字及标点符号,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规定有电报符号的记号和能用标准电码本译成四码的记号和字母),收电单位明确,电
文通顺,文字力求简练,标点符号完整,字体清晰,并在原稿上填写拟稿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电报稿左上角应有收、抄报单位,右下角有发报单位本部门电报编号、日期,并应加盖公章、名章或签字。
二、铁路电报的拍发范围
(一)列车电报拍发范围
旅客列车遇有下述情况时,列车长应拍发电报:
1.因误售、误购车票而误运行李,行李又未在本列车装运,列车通知原到站向正当到站转运时。
2.列车超员,通知有关部门和前方停车站采取控制客流措施时。
3.列车行包满载,通知前方有关停车营业站停止装运行包时。
4.遇有特殊情况,列车途中发生餐料不足,通知前方列车(客运)段补充餐料时。
5.餐车电冰箱发生故障,通知前方列车(客运)段或车站协助加冰时。
6.列车在中途站因车辆发生故障甩车或空调车发生故障不能修复,通知前方各停车站并汇报有关上级部门时。
7.列车广播设备中途发生故障,通知前方广播工区派员前来处理时。
8.专运等列车在中途站临时需要补燃料(煤、油等),通知前方列车段或客运段补充时。
9.列车运行中因发生意外伤害,招致旅客重伤或死亡,应立即向有关铁路局、车务段(中心站)拍发事故速报时。
10.列车发生或发现重大行包事故后,应立即向铁道部和有关铁路局拍发事故速报时。
11.站、车之间办理行李、包裹交接时,接受方未按规定签收,但双方对装卸的件数、包装等情况产生异议,向当事站拍发电报声明时。
12.列车内发生运输收入现金、客票票据丢失、被盗和短少等事故,向路局收入部门和公安部门报案,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扣时。
13.列车发生爆炸、火灾及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事件,须迅速报告上级部门处理时。
14.列车上发生旅客食物中毒,向所属铁路局或前方铁路疾控所报告时。
15.遇其他紧急情况,需要迅速报告时。
(二)车站拍发铁路电报范围
1.车站发现少收票款时。
2.到站发现少收票款时。
3.线路中断列车停止运行后,向上级汇报时。
4.因发生意外伤害,招致旅客重伤或死亡时。
5.发生票货分离、票货不符,需查下落时。
6.发生票货分离、顶件运输,需声明纠正时。
7.行李、包裹装运后,托运人要求变更到站时。
8.行李、包裹装运后,托运人要求运回发站取消托运时。
9.中途站发现行李、包裹中有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和危险品时。
10.到站发现伪报一般货物品名时。
11.到站发现重量不符,补收运费差额后,发电报通知发站和主管铁路局收入部门时。
12.到站发现重量不符,退还运费差额后,发电报通知发站和主管铁路局收入部门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