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增印、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29 
【案件字号】(2021)鲁15民终17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关淼任家红杨轲 
【审理法官】关淼任家红杨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孙增印;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孙增印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增印 
【当事人-公司】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柏乔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柏乔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柏乔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聊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增印 
【被告】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中铁济南局与孙增印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 
济南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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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中铁济南局与孙增印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本案中,孙增印为中铁济南局聊城工务段工作人员。2018年,中铁济南局、聊城工务段排查发现孙增印于2012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此时中铁济南局、聊城工务段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与孙增印的劳动合同。但中铁济南局在已经知晓孙增印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仍于2019年1月1日与孙增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孙增印在2019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并不
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和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现中铁济南局、聊城工务段以孙增印在2019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犯罪行为主张解除当前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中铁济南局与孙增印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一审认定中铁济南局与孙增印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现孙增印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予以支持,中铁济南局应继续履行与孙增印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孙增印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9996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增印解除劳动合同无效;    三、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孙增印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0:05:0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孙增印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4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来昌、吴林、李雨珊的诉讼请求[案号:(2011)聊东刑初字第166号]。宣判后,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与孙增印均表示同意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本院依法作出(2012)聊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为:一、孙增印增加赔付死者法定继承人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二、死者法定继承人赔偿15000元后,放弃追究孙增印等人的责任。判决生效后,孙增印没有将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告知中铁济南局、聊城工务段。2019年1月1日,中铁济南局(甲方)与孙增印(乙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中约定:……(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020年4月1日,聊城工务段发布聊工劳(2020)103号文件,作出对孙增印开除处分的决定。2020年4月1日,中铁济南局给孙增印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内容为:聊城工务段与孙增印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自2019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于2020年4月1日解除。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孙增印在机械钳工岗位工作。孙增印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共计23年5个月。孙增印以中铁济南局为被申请人、聊城工务段为
第三人向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中铁济南局与孙增印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20年6月1日依法作出聊劳人仲案字(2020)第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中铁济南局与孙增印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撤销中铁济南局和聊城工务段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与孙增印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铁济南局及聊城工务段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孙增印主张因孙增印被追究刑事责任至2019年1月1日续签劳动合同,中铁济南局、聊城工务段已丧失单方解除、自愿放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中铁济南局、聊城工务段对孙增印的主张不予认可,孙增印对其主张没有提交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