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西工务段与汪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济南铁路局2021.03.10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9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高新江 
【审理法官】高新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西工务段;汪德胜 
【当事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西工务段汪德胜 
【当事人-个人】汪德胜 
【当事人-公司】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西工务段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西工务段 
【被告】汪德胜 
【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新证据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本案中,汪德胜原用人单位做出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确认汪德胜停工留薪期自2017年2月17日至2018年2月16日,共计12个月。汪德胜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至2019年2月16日,该延长的停工留薪期虽未经劳动鉴定部门确认,但其过错在单位并不在汪德胜本人。现汪德胜原单位合并于济西工务段后,要求撤销该停工留薪期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的护理费、交通补贴是汪德胜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并不是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因此,济西工务段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济西工务段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西工务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20:57:2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汪德胜于1981年12月入职济南铁路局济南机务段从事乘务员工作,2007年调到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线路巡护所从事巡护线路工作。2019年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线路巡护所被撤销,汪德胜工作关系转至济西工务段。汪德胜于2019年12月退休。汪德胜工作期间,单位一直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7年2月17日,汪德胜发生工伤。2017年2月21日,汪德胜在山东省立医院急诊就医,该病历中未记载汪德胜需要护理。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2日,汪德胜先后住院10次。分别为:1.2017年4月1日至21日在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共20天(主要诊断:脊髓损伤、腰椎椎管狭窄,其他诊断:腰椎间盘突出,腰椎滑脱、颈椎间盘突出、颈椎椎管狭窄、颈椎退行XXX变、脂肪肝、肝囊肿),长期医嘱留陪人。2.2017年4月21日至5月5日在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共14天(主要诊断:腰椎间盘突出伴脊髓病,其他诊断:腰椎骨质增生、颈椎间盘突出、颈椎椎管狭窄),长期医嘱留陪人。3.2017年5月8日至6月8日在山东中
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共31天(主要诊断:脊髓损伤、腰椎间盘突出伴脊髓病,其他诊断:腰椎骨质增生、颈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未标注留陪人。4.2017年6月8日至23日在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共15天(主要诊断:腰椎间盘突出伴脊髓病、腰椎骨质增生,其他诊断:颈椎间盘突出、胸腰椎管椎间盘狭窄),长期医嘱留陪人。5.2017年6月23日至7月19日在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共26天(主要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伴脊髓损伤、腰椎骨质增生,其他诊断:颈椎间盘突出、颈椎管狭窄),长期医嘱留陪人。6.2017年8月7日至9月18日在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共42天(主要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伴脊髓损伤、腰椎骨质增生,其他诊断:颈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管狭窄),长期医嘱留陪人。7.2017年10月30日至12月26日在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共50天(主要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伴脊髓损伤、腰椎骨质增生,其他诊断:颈椎间盘突出、颈椎管狭窄),长期医嘱留陪人。8.2018年5月7日至6月1日在山东省立第三医院住院共25天(主要诊断:腰椎管狭窄症,其他诊断:腰椎管内占位、颈椎病)。9.2019年1月8日至2月2日在山东省立第三医院共25天(主要诊断:双下肢感觉减退,其他诊断:腰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性功能障碍、排尿困难、便秘、混合性高脂血症。10.2019年8月7日至9月2日在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共26天(主要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脊髓损伤,其他诊断:颈椎病、高胆固醇血症),
长期医嘱留陪人。住院期间,单位未派员护理汪德胜,由汪德胜家人护理。2017年9月8日,汪德胜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中记载伤残部位及程度为“腰部外伤,腰椎间盘突出”,并载明“2017年2月17日16时许,该同志在单位进行巡线过程中不慎扭伤,坐地上后伤及腰部。经医疗机构诊断为:腰部外伤,腰椎间盘突出”。2018年7月4日,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济南线路巡护所作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确认汪德胜同志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自2017年2月17日至2018年2月16日)。停工留薪期满,根据汪德胜向本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单位同意延长汪德胜的停工留薪期至2019年2月16日。2019年6月24日,汪德胜经鉴定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为拾级,无生活自理障碍。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规定“职工骑自行车上下班的,每月给予交通费(自行车修理费)补贴10元……享受交通费(自行车修理费)补贴的职工因公出差及请病、事假等一个月以上的,停发此项补贴。”2017年3月,汪德胜单位已支付10元交通补贴。汪德胜于2018年11月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残等级十级,2018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13644.36元,包括工伤医疗费11124.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0元。2019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62395.12元,其中工伤医疗费14981.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6914元。2019年11月15日,汪德胜向济南市槐荫区劳动人事争议要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槐荫仲裁委)申请仲裁,要
求:1.济西工务段支付工伤医疗期间单位未派人护理家属护理产生的护理费164400元、营养费20000元,护理人员部分交通费706.1元,护理人员两年交通补助20000元;2.济西工务段支付2017年医疗期间开始扣发至今的交通费、交通补贴2000元,2017年全年防暑降温费800元,累计3100天安全奖励未足额发放部分150元,2017-2019年节日加班费3000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0元。该委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济槐劳人仲案字〔2019〕第79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汪德胜工伤、住院期间的167天有医嘱“留陪人”、“II级护理”等事实,裁决济西工务段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汪德胜护理费20040元、交通补贴110元、防暑降温费560元、累计3100天安全奖励未足额发放的部分150元;驳回其余仲裁请求。上述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济西工务段已按仲裁裁决项目和数额支付给汪德胜。诉讼中,汪德胜提交山东省立第三医院出具的陪护证明二份,证明汪德胜于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6月1日及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2月2日在该院二次住院期间均需24小时陪护。汪德胜还提交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汪德胜于2017年5月8日至2017年6月8日因“椎管狭窄、脊髓损伤”导致双下肢运动功能障碍,需24小时陪护。汪德胜还提交银行存折内页证明2016年7月27日单位发放防暑降温费数额为800元。另查明,汪德胜、济西工务段均对劳动仲裁裁决济西工务段应支付汪德胜累计3100天安全奖励未足额发放150元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