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征求《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23.11.29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铁路局关于公开征求《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3年第7号),加强铁路
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国家铁路局编制完成了《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
  2.函寄至以下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设备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9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
  附件:1.《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关于《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情况说明。
 
国家铁路局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1
 
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证铁路设备全寿命周期质量安全。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管理,落实运用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运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运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运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运用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证运用质量安全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投入使用的铁路设备符合运用质量安全要求。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按照职责开展全国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开展辖区内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 鼓励铁路运输企业技术创新,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升铁路设备运用质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 质量安全工作内容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置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管理机构,配备相关人员,明确相关职责,满足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工作需要。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管理、质量管理、委外维修、动态监测、技术状态评价或者鉴定、寿命和报废管理、工装设备管理、铁路设备及零部件采购管理和供应商评价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记录铁路设备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安装或者维修技术图纸,安装和使用、维修说明等技术资料,结合实际制定并执行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规则。技术规则应当至少明确铁路设备的使用条件、维修周期及标准、维修方式、维修项目、作业标准、维修质量检验项目及标准等相关内容。
  铁路运输企业编制铁路设备使用和维修技术规则等重要技术文件,应当经技术论证、评审等环节,并根据铁路发展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满足使用和维修工作需要。
  第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铁路设备维修计划,合理安排铁路设备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相关专业技术岗位、铁路设备使用和维护从业人员的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生产组织及作业方式发生变化和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以及执行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并开展相关岗位从业人员岗前适应性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桥梁维修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桥梁维修工程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信号联锁管理工程师,负责联锁管理工作。联锁工程师和联锁试验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铁路设备检查,及时全面掌握铁路设备技术状态和变化规律。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高峰期、汛期、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和特殊区段铁路设备的使用和维修管理,制定相关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济南铁路局  遭受地震、洪水、台风、火灾及车船撞击等突发情况或者铁路设备发生突发性严重病害,路基发生冻胀、显著的差异沉降、支挡防护设施异常变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检查、监测,及时掌握铁路设备状态,必要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行车安全。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桥涵结构类型、技术特点、设备状态、运营条件、外部环境等因素合理制定桥涵检定周期,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桥涵承载能力、抗洪能力、抗震能力等性能进行检定。桥涵承载能力、抗洪能力、抗震能力等性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当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等特殊情况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进行检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做好防寒、防断轨、防污闪、电缆防冻等工作。对铁路机车车辆进行防寒检查、防护、整修。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保证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性能完好。
  第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安全检测、监测设备,保持其性能良好,检测监测数据准确可靠,信息共享。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线路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上铁路的精密测量控制网进行复测,精密测量控制网应当准确、稳定、可靠。
  第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设备运用质量分析,针对铁路设备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安全措施,纳入维修计划,建立设备运用质量问题库并实行动态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