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51光谷人才计划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3551光谷人才计划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定稿)“3551光谷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暂行办法》(武新管„202x‟217号)的规定,为加强东湖高新区“3551高新区人才市场招聘光谷人才计划”资助人才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东湖高新区人才特区建设,加速高端人才聚集,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3551光谷人才计划”的无偿资助资金及对“”、“百人计划”等国家、省市相关人才计划入选者的配套资金。本办法主要为规范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科学管理、集中资源、合理安排、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3551光谷人才计划”专项资金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才与创业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共同管理。
财政局负责“3551光谷人才计划”专项资金项目资金预算和资金管理。审批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复文件分批拨付资金。
人才办负责“3551光谷人才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计划管理预算;汇总资金拨付申请,分批次向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财政局、纪律监察综治办、人才办等部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督促入选“3551光谷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3551人才”)和人才所在企业(以下简称“人才企业”)严格按照《武汉东湖高新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资助协议书》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财政局、人才办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建立相关工作规范。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购房安家补贴、生活津贴等3551人才个人费用的支出和人才项
目启动、设计、实施、控制等正常运作方面的各项费用的支出。人才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人才项目专项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人才企业获得的专项资金用于3551人才个人费用的支出所占比例为总金额的30%左右(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入选“3551光谷人才计划”的领军人才,其专项资金用于领军人才个人费用的支出所占比例为总金额的20%左右),具体资金额度由入选者和其所在企业协商确定。财政拨付给3551人才个人的资金,人才企业须在自收到资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其转到3551人才指定的账户。
第四章资金计划下达和拨付
第八条入选“3551光谷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须于入选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其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企业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三方《武汉东湖高新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资助协议书》(以下简称《资助协议书》),规范资助资金的使用,明确资助过程中的相关权利和义务。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视同自动放弃人才项目资助的权利。
第九条3551人才须于入选之日起六个月内与人才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限、工作条件
、违约责任等做出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者,视同自动放弃人才项目资助的权利。
第十条优秀人才项目资助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重点人才项目资助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领军人才项目资助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专项资金原则上分两次拨付给人才所在企业,每次拨付资金总额的50%。
(一)首次拨付。签订《资助协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3551人才和人才企业向人才办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填写《东湖高新区“3551光谷人才计划”资金拨付申请表》(以下简称“《拨付申请表》”),经管委会批准后,由财政局拨付专项资金总额的50%。
(二)再次拨付。3551人才企业自收到首笔资金之日起至项目结束,须每年向人才办报送人才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关资料,由人才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才项目领域专家、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一般包括一年来3551人才的生活工作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人才企业运作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余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