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配套政策支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层次人才到高新区创新创业,不断优化我区高层次人才集聚环境,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人才公寓租赁补助、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助等标准和流程,根据《长沙高新区引进高层次人才五年行动计划(2012-2016年)实施细则》(长高新区发〔2012〕69号)(以下简称“555”人才计划)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已入选高新区“555”人才计划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高层次人才;本办法所称管理服务期为高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对于高层次创业人才在区创业期限及创新人才劳动合同期限的定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是指已入选“555”高层次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且企业注册地址、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办公场所或生产场地租赁应在麓谷园区内。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公寓仅指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总公司在麓谷园区内开发的楼盘。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性质由人才办界定,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助仅限于已入选“555”人才计划的创业人才所创办的企业。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全职创业的高层次人才领衔的产业化前景好、能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业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优先供地、厂房代建、项目启动资金提标、人才基金优先支持等优惠政策,其中项目启动资金视项目情况可最高给予500万的支持。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公寓采取货币补助的方式。补助实行三年全额补助及先缴后补的形式,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满额缴纳指定住房租金,经审核后,本年度返还上一年度租金。高层次人才个人申请入住,原则上安排面积不超过50平米(含50平米);家庭申请入住,原则上安排面积不超过120平米(含120平米)。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项目贷款贴息补助为已入选“555”人才计划项目,贷款贴息补助金额=实际贷款金额*同期一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益。贷款贴息补助的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含3年)。
  资金补助按年度拨付,本年度拨付上一年度补贴
  第九条 高层次创业人才办公用房及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助按照企业实际用房的需求,按实予以补偿。合计办公用房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超过面积标准不予补贴,补贴单价标准不超过人民币30元/平米/月,超过单价标准不予补贴;合计生产厂房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超过面积标准不予补贴,补贴单价标准不超过人民币25元/平米/月,超过单价标准不予补贴。
  第十条 麓谷园区内创业服务中心、信息产业园(软件园)、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总公司开发或指定的办公用房、生产厂房,按第九条规定给予前两年房租全额补贴,第三年补助房租50%;在麓谷园区其他的孵化器、加速器等场所自租办公用房、生产厂房的,按同等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办公场地和生产厂房赁租补助按年度拨付,本年度拨付上一年度补贴。
  第十一条 自长高新区发〔2012〕43号文件发布之日起,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已入选“555”人才计划的,再一次或多次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湖南省“百人计划”、长沙市“313计划”的,人
才或团队可自选其中一次进行申报,管委会配套一次,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未入选“555”人才计划但入选上述计划的,直接入选“555”人才计划,按上述办法享受配套,但不再给予“555”人才计划创业启动资金或创新研发经费。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返还参照《长沙高新区关于建设国家创新性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长高新管发〔2010〕1号)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三章 流程及细则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3月,由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1、申请人才公寓
  (1)长沙高新区高层次人才公寓申请表;
  (2)长沙高新区高层次人才服务卡;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
  (4)申请租房补助的,提供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房证明和未享受福利性补贴的说明;
    (5)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2、申请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1)长沙高新区高层次人才项目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贷款利息支付单据、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贷款资金仅用于入选“555”人才计划项目的说明材料。
  3、申请办公用房、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贴
  (1)长沙高新区高层次创业人才办公用房、生产厂房场地租赁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高新区人才市场招聘3)企业办公场所或生产场地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缴纳租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个人所得税返还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人才办。
  (三)局室会商。人才办会同经济发展、统计、纪检审计、财政、总公司等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人才办签署意见,报委领导审批。
  (四)管委会审定。委领导根据人才办意见进行审批,提出审定意见。
  (五)发文。人才办根据审定意见发文明确。
  (六)发放补助。企业持文件、收款收据向人才办提出拨付申请,由财政分局按规定程序对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拨付补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政策与高新区产业、科技、孵化器政策中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政策的期限不超过其管理服务期。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满,所享受的补助待遇从期满下月起自然终止。高层次人才离开高新区或不再与我区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以及其他考核不合格的情况,所享受的补助待遇同时终止。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期内租赁住房因房源供应等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更改。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其中一方申请解决其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