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8.03.12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增值税
正文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了深入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水平,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掌握通行费电子发票相关政策,普及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流程、开具规定、申报抵扣等政策规定,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66 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8年 1月 1 日以后使用ETC 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 ETC 卡充值费不再开具纸质票据,通过发票服务平台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
  二、申请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需具备的条件:持 ETC 卡或用户卡通行收费公路并正常交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ffp 或“票根”APP)完成注册验证。
  三、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需使用用户开户时登记的信息才能绑定 ETC 卡,包括用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身份证或/个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注册人或联系人的手机号码,用户如需查明或更改用户信息,必到开户的合作银行进行办理。
  四、ETC 预付费客户在充值后如需立即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只能开具不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将不再开具发票。
  五、ETC卡客户交纳通行费,收费站出口不提供纸质通行费票据;在交费时卡内余额不足或账户透支等情况转为现金交费时,用户可要求打印纸质通行费票据,但本次交易将不能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未办理 ETC 卡或用户卡的用户,暂按现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打印纸质通行费票据。
  六、ETC卡客户通行政府还贷性公路,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获取不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经营性公路,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获取征税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或征收率)。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段性质可在湖南省高速公路ETC 公共服务网(www.hngsetc)查询。
  七、BTC卡客户可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的10 个自然日起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取得相应消费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异常交易除外)。
  八、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其真伪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
  九、自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通行费电子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6 月 30 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票据(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018 年 1 月 1 日 至12 月 31 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 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十、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十一、客户可以通过发票服务平台或拨打进行业务咨询与投诉。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湖南省 ETC 客户:073196528;湖南省交通服务监督热线:12328;湖南省纳税:12366。
  特此通告。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