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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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0.08.23
【字 号】鲁人社发[2010]48号
【施行日期】2010.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
(鲁人社发〔2010〕48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现就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体制,严格评审范围
  1、根据评审权限组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的市、省直有关单位组建。继续授权济南、青岛等市组建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中学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授权山东师范大学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评审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2、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
行评审。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3、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务员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