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发〔201567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事业单位人才成长环境,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工作人员.其中,管理岗位人员选拔任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竞争方式择优产生岗位聘用人选的用人方法。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人才网事业单位招聘第三条  竞聘上岗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人人皆可成才的科学人才观;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的用人导向,逐步构建起能上能下的竞争性用人机制.
第四条  竞聘上岗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进行。
第五条  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情况和考核结果为基本条件,采取适合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一般按现聘岗位类别进行竞聘.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可相互转岗竞聘相应岗位。
第七条  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适时组织空缺岗位的竞聘上岗工作。
 
第二章 竞聘范围
 
第八条  参加竞聘上岗人员应为单位现有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或新设岗位,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的;
(二)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须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
(三)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实行竞聘上岗:
(一)确定涉密岗位人选;
(二)确定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人选;
(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首次确定岗位的;
(四)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订合同的;
(五)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向低等级岗位调整的;
(六)受处分降低岗位等级的;
(七)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竞聘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竞聘上岗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现聘岗位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本行业、本单位岗位需要、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准入控制的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  工勤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
术等级考核.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一般实行逐级竞聘。业绩显著、贡献突出、行业和众公认的高层次人才,可越一级竞聘。越级竞聘必须从严掌握,不得在聘期内连续越级竞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