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1.10.12
【字 号】冀财教[2011]147号
【施行日期】201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11]147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的规定,结合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我们对《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教育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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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 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0]2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的40%部分,公办学校原则上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级负担,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省对前三年平均人均财力水平排在全省后50位的县予以50%的补助,其他县(市、区)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市政府统筹考虑,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高中毕业、学制为一年的中专生)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新农村双带头人培养工程”学生以及类似培养形式的学生不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制定。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10个月平均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
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复印件或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