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3 
【案件字号】(2020)闽06行终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漳州芗城最新招聘信息盖华丽蔡月新陈妙红 
【审理法官】盖华丽蔡月新陈妙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漳州市芗城区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漳州市芗城区自然资源局 
【当事人-个人】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 
【当事人-公司】漳州市芗城区自然资源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雷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龚鹏菲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王贺洋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雷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龚鹏菲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王贺洋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雷龚鹏菲王贺洋 
【代理律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质证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并经庭审举证、质证。二审中,双方均无提交新的证据,双方仍以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支持各自的主张并坚持在原审中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本案中,上诉人袁玉斌、邹惠军、林学良于2019年4月12日以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土地尚未批准征收,三上诉人房屋被强制拆除、宅基地被三宝钢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强行占用等为由,向被上诉人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被上诉人依职权对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但根据三上诉人提供的起诉状及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复印件,可以证明三上诉人已于2018年12月21日分别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2月19日向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人民政府作出《应诉通知书》。在袁玉斌、邹惠军、林学良的起诉状中均主要载明:原告房屋位于芗城区浦南镇××村××村××(××)项目征收范围内,但一直未就房屋补偿问题协商一致,亦未签订任何补偿协议。2018年7月23日、7月31日、8月9日,大批身份不明人员分别
对袁玉斌、邹惠军、林学良房屋实施强制拆除,后袁玉斌、邹惠军、林学良通过漳州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得知,袁玉斌、邹惠军、林学良的房屋被强制拆除系政府拆迁,是政府行为。也就是说,袁玉斌、邹惠军、林学良已经明确案涉土地系政府征收范围,案涉土地上房屋系被政府强制拆除。因此,上诉人袁玉斌、邹惠军、林学良如果认为征收实施机关未依法对其补偿安置或在实施土地征收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均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实际上袁玉斌、邹惠军、林学良也已经在向本案被上诉人提交《查处申请书》之前,就已经向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也已经立案受理。故在案涉土地存在土地征收一系列行为的情况下,与被征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是实施土地征收的相关行为,被征收人如果不服,可以针对土地征收的相关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征地范围内的土地被征收后该土地上的建设行为则是土地征收行为的后续行为,无论该建设行为是否合法,均与被征收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上诉人袁玉斌、邹惠军、林学良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上诉人提交《查处申请书》,请求被上诉人依职权立案查处的占地行为,无论是否合法,均与上诉人袁玉斌、邹惠军、林学良没有利害关系,故无论被上诉人对三上诉人的查处申请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均与三上诉人没有利害关系。况且,上诉
人袁玉斌、邹惠军、林学良在已针对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又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诉的利益。综上,三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对本案作出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行初53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袁玉斌、邹惠军、林学良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袁玉斌、邹惠军、林学良已预交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4:24:1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为漳州市××区浦南镇××村、新村村民。2018年7月底至8月初期间,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等三人的房屋先后被强制拆除,同年8月起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等三人向漳州市国土资源局、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政府
信息公开,但均被答复告知不存在申请公开的“申请人房产所在的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的征地批文、勘测定界图、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有关信息。为此,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等三人于2019年4月4日向芗城区自然资源局邮寄一份关于对芗城区浦南镇布坑村“三宝钢铁有限公司扩建"非法占地行为的《查处申请书》,以其房屋被强制拆除、土地被非法强占,却未查询到“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土地批准征收文件为由,认为建设单位属于严重违法占地行为,请求依职权对芗城区浦南镇布坑村内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查处。芗城区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5日签收了该查处申请书。2019年7月8日,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等三人以芗城区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0月10日,芗城区自然资源局在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后,主动向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等三人作出漳芗自然资[2019]181号《关于袁玉斌等人举报事项情况反馈》,并于10月11日邮寄送达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等三人。现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等三人确认已经收到该反馈件,但认为芗城区自然资源局所查处的地块并不在三人被强占的宅基地位置,主张芗城区自然资源局至今仍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故请求依法判决确认芗城区自然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对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的非法占地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系因各自房屋被强制拆除而引发本案纠纷。依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芗城区自然资源局作为涉案土地所在行政区域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辖区内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故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向芗城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举报,要求查处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在漳州市××区浦南镇××村的非法占地扩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芗城区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等三人于2019年4月4日提交查处申请书,而芗城区资源局于2019年9月27日分别作出漳芗自然资罚[2019]4号、9号、21号共三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案外人福建三宝铸造有限公司在漳州市浦南镇布坑村及石亭镇南山村的非法占地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且于10月11日向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等三人送达了《关于袁玉斌等人举报事项情况反馈》,已告知有关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等三人亦已签收。故对于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等三人认为芗城区自然资源局所查处的对象错误且未针对其被强占的地块进行查处的主张,审查
认为,芗城区自然资源局实际已对漳州市××区浦南镇××村的土地违法行为尽到了法定查处职责和举报事项答复义务,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等三人提出的确认违法的诉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同时,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等三人坚持认为芗城区自然资源局至今未对福建三宝钢铁有限公司在浦南镇布坑村的违法占地抢建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无相应事实可支持,其诉请责令芗城区自然资源局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特定的行政行为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玉斌、林学良、邹惠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