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亚贤、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1 
漳州芗城最新招聘信息【案件字号】(2020)闽06行终1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妙红蔡月新王炜强 
【审理法官】陈妙红蔡月新王炜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胡亚贤;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漳州市公安局 
【当事人】胡亚贤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 
【当事人-个人】胡亚贤 
【当事人-公司】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漳州市公安局 
【代理律师/律所】秦彦峰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秦彦峰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秦彦峰 
【代理律所】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胡亚贤 
【被告】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管辖质证合法性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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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有关证据、依据在原审庭审中已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并经原审认证,证据名称及举证、质证和认证意见均记载于一审判决书。经审查,本院的认证意见同原审判决。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被上诉人芗城公安分局接到上诉人胡亚贤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后及时进行了调查取证经调查:胡亚贤位于漳州市芗城区××镇××村××道旁(漳州一中高中部边上的一条公路)所承包的1.1亩耕地和漳州市芗城区××镇××村金峰大桥项目所涉及宅基地先后被政府征用,属政府行为。胡亚贤母亲黄翠X去金峰大桥施工现场阻止施工时,未发现现场施工工作人员有殴打黄翠X的违法犯罪事实。被上诉人芗城公安分局对胡亚贤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依法送达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胡亚贤主张其母亲黄翠X被殴打,经审查,根据被上诉人芗城公安分局向芝山镇镇政府巡防队员谢艺X、孙正X以及金峰大桥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罗顺X、吕振X所作《询问笔录》,上述人员均陈述到:2019年9月11日黄翠X拿着一把塑料凳子坐在
金峰大桥项目工地路上不让工程车辆通过,施工人员上前对黄翠X进行劝解疏导,黄翠X还是不愿意离开,并拿石子扔现场人员,因为工地工程车没法作业,就将黄翠X扶到路边坐,而后胡亚贤来到现场,并将黄翠X再次带到工地路面上继续阻碍工地施工,胡亚贤一手按住黄翠X的肩膀,另一只手扶住黄翠X身体,黄翠X慢慢倒躺在路面上。上诉人胡亚贤母亲黄翠X向被上诉人芗城公安分局所作《询问笔录》陈述到:2019年9月11日她从北斗村家中走路到芗城区××镇××村靠近金峰大桥的工地,因为脚酸拿了一把椅子到工地路上坐着,后面来了几个穿着制服戴着白帽子的男子对其说“不能坐在工地的道路上”,就拉着她的手要把她带到旁边的桥下,她不愿离开,不让对方拉手,并捡起路上石头扔那几个男子,之后那几名男子将她抬到旁边桥下,并把椅子也拿到了桥下,这时胡亚贤来到现场,把她带到工地让她躺在地上。笔录中,黄翠X在回答是否被殴打、是否受伤的询问时陈述到:没有,那几名穿着制服的男子有拉她的手,她不让对方拉,在挣扎的时候扭伤的。综合上述证据,被上诉人芗城公安分局认定未发现现场施工工作人员有殴打黄翠X的违法犯罪事实,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其土地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该事项属于政府征迁行为,从治安管理角度,不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上诉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上诉人以案涉土地未征收完成、安置补偿协议效力待定等为
由请求保护财产权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漳州市公安局依法受理胡亚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漳公复驳字〔2019〕47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亚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2:15:31 
胡亚贤、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闽06行终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亚贤。
     委托代理人秦彦峰,北京中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建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加杰。
     委托代理人陈海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公安局,住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安,局长。
     委托代理人赖炳坤。
     委托代理人柯佩如。
     上诉人胡亚贤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以下简称芗城公安分局)、漳州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602行初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9年9月11日,胡亚贤向漳州市110报警,称其母亲黄翠X去金峰大桥施工现场阻止施工时被殴打,漳州市公安局芝山派出所接警处理。2019年9月14日胡亚贤向芗城公安分局邮寄《要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申请书》,芗城公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0日向胡亚贤作出《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该《告知书》告知内容如下:“你位于漳州市芗城区××镇××村××道旁(漳州一中高中部边上的一条公路)所承包的1.1亩耕地和漳州市芗城区××镇××村金峰大桥项目所涉及的你家宅基地先后被政府征用,在征用期间,你正处于服刑期,你亲属已和政府签订征迁协议,该征迁行为属政府行为。2019年9月11日,你称你母亲黄翠X去金峰大桥施工现场阻止施工时被殴打,经调查,未发现现场施工工作人员有殴打你母亲黄翠X的违法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我局无法对你的申请进行受理。”胡亚贤不服上述《告知书》,于2019年10月30日向漳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漳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漳公复驳字〔2019〕47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胡亚贤的行政复议申请。胡亚贤不服,
于2020年1月23日提起诉讼。另查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5行初62、63、65号《行政判决书》分别判决确认芗城区人民政府对胡亚贤的前山村寨后、后坑尾、前山村村口的耕地及安置地组织实施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