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中旅商厦业主委员会、洪汉科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0 
【案件字号】(2021)闽06民终6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花絮李凌黄兴 
【审理法官】花絮李凌黄兴 
【文书类型】裁定书  漳州芗城最新招聘信息
【当事人】漳州市芗城区中旅商厦业主委员会;洪汉科;福建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漳州市芗城区中旅商厦业主委员会洪汉科福建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洪汉科 
【当事人-公司】漳州市芗城区中旅商厦业主委员会福建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漳州市芗城区中旅商厦业主委员会;福建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洪汉科 
【本院观点】……(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相关事由和理由进行分析评判,阐明应予驳回的理由)。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证据诉讼请求反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的,该部分可以不作表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相关事由和理由进行分析评判,阐明应予驳回的理由)。    综上,漳州市芗城区中旅商厦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4:03:43 
【二审上诉人诉称】漳州市芗城区中旅商厦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赔偿。事实和理由:。    综上,漳州市芗城区中旅商厦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漳州市芗城区中旅商厦业主委员会、洪汉科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6民终6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中旅商厦业主委员会,社会团体,无,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厦门路龙湾盛世404室。
     诉讼代理人:张静波,A20133509230897,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许忠辉,A20073506021274,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洪汉科。
     诉讼代理人:林海健,A20084301040083,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诉讼代理人:朱羚,A20133506231883,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
     原审第三人:福建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证照类型】,【证照号码】,地址:龙
文区新浦路22号明发商业广场2幢3单元2312室。
     诉讼代理人:周双古,A20063506020747,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中旅商厦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洪汉科、原审第三人福建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8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中旅商厦业主委员会、被上诉人洪汉科、原审第三人福建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漳州市芗城区中旅商厦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赔偿。事实和理由:。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洪汉科辩称,……(概述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福建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原告诉称     福建奥立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写明原告/反诉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概述一审认定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概述一审裁判理由)。裁定:……(写明一审裁定主文)。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没有新的证据和事实的,该部分可以不作表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相关事由和理由进行分析评判,阐明应予驳回的理由)。
     综上,漳州市芗城区中旅商厦业主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花 絮
审 判 员 李 凌
审 判 员 黄 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倩茹
书 记 员 卢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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