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
为鼓励和支持在校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批准的与国(境)外友好院校开展的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和各类长短期交流项目的我校在校生,以下称:出国(境)学生。
一、申请选派
1、申请条件
(1) 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
(2) 外语能力符合项目基本要求;
(3) 专业课学习平均绩点(GPA)符合项目要求;
(4) 按规定已向学校缴纳应缴的各项费用;
(5) 家庭经济条件能满足在国(境)外的支出。
2、申请材料
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学校、相关学院与国(境)外友好院校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备忘录,会同学生处、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发布通知,拟出国(境)学生须先行向所在学院递交以下材料:
(1) 学生出国(境)申请表;
(2) 中、英文成绩单(学校教务处盖章);
(3) 中、英文简历;
(4) 外语水平能力证明;
(5) 相关获奖证书
(6) 家长同意函;
(7) 其他所需的材料。
上述材料经学院初审后,报送学生处、教务处审核。
3、选派流程
1、学校成立出国(境)学生选派工作小组(以下称:选派小组),负责出国(境)学生的选派工作。
选派小组设在学生处,组长由学生处处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国际
交流合作处处长担任。选派小组成员根据项目类型、专业类别、学生申请情况,由相关学院副院长或总支副书记等人员组成。。
2、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采取自愿报名、材料审核、择优录取、结果公示、学校推荐等方式派出。
3、拟出国(境)学生离校前应按规定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学习交流协议,相关申请材料等须交所在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二、学分替换
学生在我校认可的国(境)外高校(机构)交流学习、修读课程并获得学分的,可以申请替代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或任意选修课学分。
1、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基本原则
学生以实际所修的高学分课程替代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低学分课程,多余学分可作为任意选修课学分计入总学分。学生以实际所修的低学分课程经批准替代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高学分课程,不足学分需用任意选修课学分补足,以保证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2、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的申请程序
学生应在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前提交课程替代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认定审批后再提交教务处审批。
国际交流合作处在项目实施前与相关部门、学院沟通,确定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规则,与学生名单、交流方案一起在教务处备案。项目完成后按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申请程序执行。
3、课程替代及学分认定的成绩记载
学生在国(境)外高校(机构)交流学习、修读课程并获得学分的,按学生实际修读的课程名称记载(由专业所在学院提供课程名称中文翻译),并根据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1学分对应理论授课16学时,所指学时数不包含自修时间、课外作业的时间等)折算学分,百分制成绩按学生实际取得的成绩记载,等级制成绩按如下标准进行折算:
学生应在回国后持在外交流学习成绩单或证书原件(含成绩、学分、学时)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将成绩折算、录入到我校教务管理系统中。
三、费用缴纳
经批准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应按照项目确定的费用标准承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发生的申办护照、签证、有偿服务费、保险费等费用由学生自理。
根据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参加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学生在交流期间,应按以下原则向学校(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1、在外交流学习期间保留我校学籍者,需按照浙江省物价局规定专业学费标准缴纳专业学费。
2、在外交流学习期间修读外方院校课程并取得学分者,根据中外合作交流协议确定的互惠原则和学分互认条款,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学分学费:①按照校际互惠条款不需要向外方院校缴纳学费,其在外方院校取得的学分可得到我校认可的,需按照我校认可的学分及学分学费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学分学费;②
学生参加需要向外方院校缴纳学费的国际交流项目,按照学分互认条款,由我校确认的互认学分的学分学费予以免除。
3、参加长期性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超过一个学期),并在外方院校修读课程的学生,应在出国(境)之前预交交流期间的专业学费;需向我校缴纳学分学费者,应按照每学年40学分预交学分学费,回校后,按照实际记载学分结算。
四、国际交流奖学金
学校设立国际交流奖学金,用于奖励参加学校组织的国际交流学习的学生。奖学金分一等、二等和三等,获奖名额、条件与奖励金额分别为:一等奖:20名,综合素质测评列所在专业排名前10%,奖励金额为5000元;
二等奖:100名,综合素质测评列所在专业排名前30%,奖励金额为3000元;
三等奖:200名,综合素质测评列所在专业排名前50%,奖励金额为2000元。
参加港澳台地区交流学习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列所在专业排名前50%,奖
励金额2000元。
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获得一次国际交流奖学金。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五、其它
1、出国(境)学生抵达目的地后,应于一周内将详细地址和告知学院辅导员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并与学院保持定期联系。
2、出国(境)学生在外期间,应注意人身安全,购买保险,遵守当地法律和所在学校的管理规定,不做有损国家主权和尊严的事。
3、出国(境)学生返校后,需在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报到,并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报在外学习心得及见闻,为学校推动项目交流与合作提供参考。
4、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