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杭电研********号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杭电办********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须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等当年“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中规定的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为有效。请假期限为两周。未办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仍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含保留入学资格者)入学后,学校要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由各学院复查新生的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和业务水平,并检查新生人事档案是否齐全。由校医院复查新生的健康状况。
对复查合格的新生由学院为其注册,正式取得本校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含保留入学资格)者,由研究生院根据报到与复查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将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取消入学资格者的户口和人事档案一律退回原档案所在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应当在报到期限内(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可以在新生复查期限内)提出申请。因病保留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其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并经本校医院核准,在征得所在学院同意后,将申请表及其附件交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学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不受理各类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出国、出境申请,不出具各类相关证明。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在保留期的最后一学期末提出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并经校医院核准,经学院同意及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入学后,其学习计划按照正式入学时的年级安排,修业年限按正式入学时间开始计算。
第四条  老生在每学期开学时,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按学校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证经加盖注册章后有效。
研究生应当在每学期注册日期前办理好各项交费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报到者按旷课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两周的,视为自动退学。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完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注册。
在注册截止日期后的第三周,各学院应将本学院研究生的注册情况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包括按时注册、未按时注册和需作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名单及情况说明等。
第二章  转专业、转导师与转学
第五条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导师。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导师:
(一)所学专业停办;
(二)导师出国不归或调离学校,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
(三)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以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  转专业须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内办理,转导师一般不迟于第三学期末前办理,转学须入学满一学期以后办理。转专业、转导师或转学的审批报告存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申请转专业、转导师或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转专业一般在一级学科内进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征得拟转入学院同意并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由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转导师:应在同一专业内进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及学院同意并落实培养条件后,由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仅调整第二导师的情况,按转导师办法办理,但无须主管校长批准。
(三)转学:转学至其它培养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征得拟转入单位同意,由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其他培养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要求转入者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出证明和在原培养单位学习期间的成绩单及鉴定,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同意,落实导师和培养条件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转学,经转出转入两校批准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章  请假、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  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病假须有医院证明。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导师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经导师同意,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请假二周以上,须经导师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由研究生院批准。请假单一式两份分别存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请假期满,应向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学院应在学生销假后一周内将销假单上报研究生院。
凡需续假者,三天及以下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研究生院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研究生外出学习、实验时间一月之内须经所在学院领导批准,超过一月者,须经导师、辅导员和所在学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四周以上者;
(二)患肝炎、等传染性疾病在发病期间,或因病(校医院)建议休学者;
(三)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者;
(四)已婚女研究生经批准生育者;
(五)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因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六)其他原因申请休学并获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