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2023年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单采血浆站 管理办法》,确保单采血浆站配置能够满足原料血浆采集和 质量要求,保障献血浆者安全,制定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单采血浆站应当具备献血浆者组织动员、登记建 档、健康检查、血浆采集、血浆储存供应、血液检测、质量 管理、物料管理、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功能,部门设置应 当满足功能需求。
(二)单采血浆站血液检测实验室应当按照《病原微生 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并管理。
(三)设置放射诊疗室的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放射 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向县级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二、人员配备
(一)工作人员数量应当与功能和业务相适应,原则上 不少于20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工作人员总数的70%, 其中具备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 例不低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30%o
委托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开展血浆检测的单采血浆站,工 作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8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工 作人员总数的60%,其中具备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不低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二)任职要求。
1.单采血浆站所有工作人员均应当经过单采血浆站组 织的岗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其中,医师和护士 培训应当包括血液安全及急救培训。部分关键岗位人员(站 长、质量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还应当经省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 产单位(以下简称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2.单采血浆站站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学专业应与岗位职责相关, 并从事采供血工作5年(含)以上,熟悉单采血浆站业务, 能胜任本
职工作;具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出具的任命文件并 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存档。
3.质量负责人和业务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相关专业大 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相 关工作3年(含)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
4.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具有医学检验相关专业大学专科 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实验 室相关工作5年(含)以上,能胜任本职工作。
5.质量管理岗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或相关专业中等 专科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血液检测 岗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检验相关专业中等专科及以上学 历,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医师应当是经注册的执业医师。护士应当是经注册的 执业护士。
三、房屋建筑
(一)站内环境整洁,露土地面应当采取硬化或绿化等 措施。站内外环境应当符合当地环境评估相关要求。
(二)建筑设计和布局应当满足业务工作任务和功能需 求,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业务工作用房总面积不少于350 平方米。
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入口(三)业务工作用房内墙、地板、天花板表面应当平整, 便于清洁消毒。能防止啮齿类和昆虫等动物进入。照明、温 湿度适宜,通风良好。
(四)业务工作区应当与生活、行政、后勤区分开。各 业务科室应当有专用工作区域。房屋布局应当符合《单采血 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业务工作区面积应当满足实际工 作需要。
(五)采浆区应当设置工作人员洗手、更换工作服专用 区。每台单采血浆机(含采血浆用床/椅)净使用面积应当 不少于5平方米,配备专用电源插座。
(六)血浆储存区域应当与血浆采集规模相适应,并配 备满足要求的血浆速冻、冷冻保存设备。
(七)血液检测实验室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A)应当设置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库房。库房应当配 备防火、防盗、防潮湿、温度调节设施。各类物品存放区设
置合理,标识明显。
(九)除以上区域外,还应当设置献血浆者健康检查等 候区、候采区、采后休息区和不良反应观察与处理区等。
四、设备设施及急救药品
(一)设备设施。单采血浆站设备设施的配置应当满足 业务工作需求,设备设施适用范围和精密度应当符合工作和 质量要求,相应设备应当具备抗震、防晒、抗电子干扰、稳 压、温度调节等功能。属国家规定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 具备法定计量部门的检定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