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检查标准-WPS文档
医疗卫生综合执法检查基本标准
(一)依法执业管理                                                                                                                     
检 查 内 容
基 本 标 准
法 律 依 据
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在醒目位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执业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按期校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四十五条。
对变更事项应及时进行变更,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床位等登记项目与实际情况一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执业范围
医疗机构实际开展科目应与执业许可证登记项目一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
名称
按规定使用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的印章、牌匾以及医疗文书的名称应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相同,内设业务科室名称规范(除“科”、“室”外,不得使用如“中心”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一条。
人员资质
执业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四十八条、;《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
科室管理
情况
不得出租承包科室。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医疗广告发布
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应符合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二)病历管理
检查内容
基本标准
法律依据
组织制度
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保存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入口
病案首页要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的规定书写
《卫生部关于修订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
病历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无资质人员不得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
病历书写要文字工整,字迹清晰。
病历修改应符合要求,并由修改医师签名,注明修改日期。
用双线划在错字上
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七条;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不得私自涂改病历
不得伪造病历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五条;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手术安全核查
电子病历基本条件
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24号第五至第十四条。
记录日期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应当采用24小时制;
内容应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行,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
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
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