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森、白塔区辽铁歌舞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0 
【案件字号】(2021)辽10民终20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丽娟郁岚马喜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兆森;白塔区辽铁歌舞厅 
【当事人】王兆森白塔区辽铁歌舞厅 
【当事人-个人】王兆森 
【当事人-公司】白塔区辽铁歌舞厅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王兆森 
【被告】白塔区辽铁歌舞厅 
【本院观点】上诉人到被上诉人歌舞厅被他人撞倒这一事实双方均认可。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到被上诉人歌舞厅被他人撞倒这一事实双方均认可。但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时要求被上诉人交出醉汉撞人者,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此项诉讼请求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赔偿问题。一审时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20万元,二审开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10万元,因上诉人没有向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提供任何受伤的票据,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伤与本次碰撞有着关联性,且上诉人没有向直接撞击者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待上诉人证据充足时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因上诉人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兆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兆森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9:06:3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0月21日,中国医科大学辽阳中心医院为原告王兆森出具《放射科DX报告单》一份,检查结论为:考虑第1腰压缩性骨折,建议CT进一步检查。腰椎滑脱。2021年3月29日,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分局劳动街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2020年11月15日13时多,王兆森。民警接到报警后领王兆森到辽铁舞厅,调取了出事当天的监控录像。经调查,本案不属于治安案件,民警依法对此案进行调解,没有达成。王兆森将此案起诉到白塔区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原告王兆森的诉讼请求,首先,其要求“请求被告交待出舞厅内醉汉撞人者”,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原告王兆森要求“交人”的诉求,并非民法调整的对象,故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其次,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王兆森要求“赔偿贰拾万元”,但其并未提供医疗费票据等主张费用的证据,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王兆森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其可在证据充足时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兆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王兆森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兆森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事实依法确认判令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非法剥夺上诉人的上诉权利。我作为诉讼主体没有错误。因歌舞厅(管理混乱的公共场所),被撞致残的。1、一审法院2021年5月7日开庭被取消,9月13日又换更换审判员。2、之前一审法院给事前调解称,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称:“是迎面撞倒的,不可能撞到腰部”(录相)。4、“经理呵斥撞人者,不是事实”(录相全部)5、“服务员老太证词有问题(见录相全部)”6、经营者曾到派出所举报撞人者,故原告不要求“交人”。7、2021年3月29日劳动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是伪造的,时间相差近一个月(可查档)。8、被上诉人公开称“这个小老头(原告),几万就摆平了”。9、法庭上,我把X光片等坚持给法官看,法官说“我不会看没用”。10、中国医科大学辽阳中心医院放射科报告单结论为:考虑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建议进一步检查,腰椎滑脱。足以证明撞及全身所至。一审法院认为王兆森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其可在证据充足时另行主张权利。上诉人现证据已全部充足,请
二审法院重新审查,予以裁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兆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兆森、白塔区辽铁歌舞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10民终20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兆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塔区辽铁歌舞厅,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中华大街一段57号。
     经营者:李冬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侠。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兆森因与被上诉人白塔区辽铁歌舞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2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兆森、被上诉人白塔区辽铁歌舞厅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兆森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据事实依法确认判令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非法剥夺上诉人的上诉权利。我作为诉讼主体没有错误。因歌舞厅(管理混乱的公共场所),被撞致残的。1、一审法院2021年5月7日开庭被取消,9月13日又换更换审判员。2、之前一审法院给事前调解称,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称:“是迎面撞倒的,不可能撞到腰部”(录相)。4、“经理呵斥撞人者,不是事实”(录相全部)5、“服务员老太证词有问题(见录相全部)”6、经营者曾到派出所举报撞人者,故原告不要求“交人”。7、2021年3月29日劳动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是伪造的,时间相差近一个月(可查档)。8、被上诉人公开称“这个小老头(原告),几万就摆平了”。9、法庭上,我把X光片等坚持给法官看,法官说“我不会看
没用”。10、中国医科大学辽阳中心医院放射科报告单结论为:考虑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建议进一步检查,腰椎滑脱。足以证明撞及全身所至。一审法院认为王兆森的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驳回;其可在证据充足时另行主张权利。上诉人现证据已全部充足,请二审法院重新审查,予以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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