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公司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 号]的规定,根据公司夏季安全环保管理实际,现对公司防暑降温公司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组织保证
1、人力资源部根据暑季前对员工体检的结果,可以对从事高温岗位作定员调整,避免个体不适人员从事夏季禁忌作业。尤其是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糖尿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者,应与重点考虑。
2、除倒班特殊系列外,对涉及室外作业的人员、队伍、部门,可以根据夏季时令特点安排作息时间,采取“起早赶晚”的方法调整相关部门(如动力维修)和单位的作息时间,尤其是“办法”第6条规定的气象温度条件下,应满足以下要求(但采取降温措施使劳动者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生产特点无法停工或者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以下第(1)项、第(2)项要求):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乌鲁木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作业劳动者加班。
3、根据公司岗位特点,及时为上岗的员工按月发放不同等级夏季降温费,发放月数、等级、金额,按省级安监、财政、社保部门规定执行。岗位同时配发防暑降温药品(清凉油、风油精、人丹、十滴水、藿香正气水等),以备应急之需。
4、适当进行夏季人力资源储备,做好因预防及发生岗位中暑事件而进行的人员调整或补充。总经理办公室应备有应急车辆,值班领导和生产调度,应加强了解和检查晚间防暑降温工作。
    5、外协单位和外包工程的对口管理部门(特别是设备制造部),应对外协单位和外包工程的防暑降温工作,督促承包方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监总安健〔2012〕89
文件的规定,参照行业和我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保证施工过程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二、生活保障:
    1、总经理办公室应根据夏季特点,要求食堂为职工提供卫生、可口的饭菜,保证上午、下午中间免费提供一次绿豆汤;中午和晚上的正餐,应有排骨冬瓜汤或排骨海带汤或排骨萝卜汤之类的汤菜;中餐、晚餐和夜宵时,还可以预备一些含盐0.3%的凉开水;以保证岗位员工的食欲和体能;
    2、总经理办公室应检查、完善公司集体宿舍的空调、风扇、沙门、纱窗以及卫生淋浴设施,保证让集体宿舍的员工能休息好,迅速恢复体力。还可以预备一两个床位(休息场所),作为岗位突发轻微中暑人员调整、恢复,短暂休息之需。
    3、总经理办公室、设备保障部、动力维修等车间应根据公司员工在生产场所、办公场所、生活场所活动的实际情况,适当为他们在合适的地点增加空调、风扇、散热、通风、遮阴设施,改善劳动、生产、休息条件,减少和避免中暑事件的发生。单位应为室外作业员工备足的饮用水。
  三、措施落实:
    1、安全环保部经常深入生产,了解岗位高温作业特点,检查防暑降温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岗位夏季员工规范着装,制止女工穿裙子(连衣裙、裤裙、宽松衫)、高跟鞋、拖鞋(拖凉鞋),男工打赤膊、穿背心、汗衫、短裤、拖鞋等违章穿戴现象;
    2、生产制造部及所属生产车间、设备保障部、动力维修车间,应切实加强对生产场所及机器设备的巡回检查,确保现场及设备的通风散热,尤其是电气配电间、配电柜、配电箱、开关箱、仪表电气接线端口、线槽板(盒),应加密检查,防止因气象高温、运行高温、自然蓄温等引发事故;
    3、涉及危险化学品(乙醇等)储运、保管、使用、监控的仓库、使用车间以及设备保障、仪表、电气等单位,参照日前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的有关夏季危险化学品储运、转运、装卸、使用存储的具体要求,落实安全措施;
    4、除了危险化学品应将作为夏季防范重点外,仓库、车间等还应将其他物资的保管、存储的防潮、防雨,通风散热工作,同样是防止因气象高温、受潮升温、自然蓄温等引发事故。
    5、涉及夏季特殊作业,如入罐作业,尤其是进入受限空间(如提取的洗罐、发酵的洗罐作业)以及维修人员入炉、入罐作业,均应严格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采取确实可行的通风、散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后,实施轮流作业;加强监护和应急预备。
6、无论是从夏季保健、节能降耗、还是安全生产的要求,岗位作业条件改善后,部门和车间领导应切实加强生产现场检查督促:
    (1)除了现场工艺、设备运行特殊需要外,任何单位部门的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
    (2)人员离开工作场所、办公场所、休息场所时,应及时关闭空调、风扇等,工艺、设备和生产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但应明确管控程序;
    (3)不能因作业条件的改善,出现违反工艺纪律、劳动纪律的现象,如减少现场巡回检查次数、岗位睡觉等情况。
    四、其他未及事项,参照安监总安健〔2012〕89 号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安全环保部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