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换发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1]5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01.06 
【实施日期】2011.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关于换发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通知
(宁人社〔2011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95 号)要求,原省人事厅、劳动保障厅核发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统一换发为《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现就我市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范围
  《江苏省人力资源服务资格证书》分红本和蓝本两种,红本为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使用,蓝本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使用。凡持有原人事厅制发的《江苏省人才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在200811日后的;或持有原劳动保障厅制发的《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政策考核合格证》,至20101231日在有效期内的,经审核后免费换发蓝证。乌鲁木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 11日前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在编工作人员统一换发红证。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暂不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