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一乌鲁木齐地区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0.04.30
【字 号】新人社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统一乌鲁木齐地区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49号)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乌鲁木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纪检委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统一乌鲁木齐地区离休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新纪发〔2010〕4号)及《关于解决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纪发〔2009〕7号)精神,现就乌鲁木齐地区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通知如下:
  一、驻乌鲁木齐地区的自治区区本级企业、中央驻疆企业离休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补贴按乌鲁木齐地区统一行政、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补贴发放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省级26517元(2210元/月),厅局级23058元(1922元/月),处级20034元(1670元/月),科级及以下18900元(1575元/月),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6800元(1400元/月)。
  二、鉴于自治区企业离休人员已于2009年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
解决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09〕94号)要求发放了补贴待遇,驻乌鲁木齐地区自治区区本级企业、中央驻疆企业各职级离休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其补贴待遇按新标准执行,原发放水平与新标准的差额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进行审批,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联系。
  (传真):0991---36897153689713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