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19
【字 号】陕政发[2006]63号
【施行日期】2006.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6〕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设立在县乡两级为农民提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服务的组织,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体制不顺、机制不活、队伍不稳、保障不足等问题亟须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
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国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地方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改革
  (四)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优
良品种、新型农业机械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五)合理设置机构,理顺管理体制。按照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整合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力资源。结合当地特产业发展和财力状况,对县级农业、水利、林业、农机等部门现有事业机构进行整合,按行业因地制宜设置综合性技术推广机构,果业生产基地县可设置公益性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以下可按照区域自然地理条件、特产业发展和森林资源、水系、水利设施分XXX数量、农业机械拥有量等情况,原则上实行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由县级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或跨乡(镇)设置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选派、工资发放、资产管理、业务指导等由县农业(林业、水利)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也可以实行以乡(镇)为主的管理体制,在乡(镇)范围内设置综合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其人员资质要经过县农业(林业、水利)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其人员的调配、考核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农业(林业、水利)主管部门意见。畜牧兽医机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
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5〕37号)要求设置。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其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农村审计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确保履行好职能。乡(镇)农经站现有人员纳入乡(镇)机构改革范围统筹安排。
  (六)科学核定编制。编制核定要确保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的需要,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全省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省编办商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审核下达。总体原则是:乡(镇)农技、畜牧兽医、农机、水产、水管专业以1993年和1989年下达的乡(镇)站编制为基础,根据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职能分离的实际和事业、特产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参照《农村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编制标准(试行)》(人事部、林业部人地编发〔1990〕6号)规定的标准进行核定。县一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制核定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参照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总量和“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的标准核定。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七)创新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乡(镇)或区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实行公开招聘选派,工作人员从现有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工作人员中公开招聘,竞争上岗。要利用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的机遇,从大中专院校中吸收一部分有真才实学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到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新进人员的选拔标准由省人事厅商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八)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县农业、林业、水利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要求,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对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要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众代表三方共同进行,特别要注意听取农民众的意见。要严格按照工作业绩考核,建立考核结果与个人工资挂钩的收入分配制度,确保基层农技人员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要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
  (九)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快改革,创新工作,建立健全与农户对接的便捷通道,了解农民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技术推广工作。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人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服务等多种形式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形成利益联结机制,加快技术转化,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三、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十)放活经营性服务。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已经确定为公益性质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能再参与经营性服务活动。对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兴办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应逐步与原推广机构脱钩,继续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和扶持政策,不再列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范围。要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特别是对撤并单位的资产监管,确保基层农技部门的资产不被平调、拍卖、挤占和挪用。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推广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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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充分发挥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作用,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于科研教学人员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在职称评聘、工资待遇等方面与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推广形式要多样化,积极探索科技大集、科技示范场、技物结合的连锁经营、多种形式的技术承包等推广形式。推广内容要全程化,既要搞好产前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资供应,又要搞好产中技术指导和产后加工、营销服务,通过服务领域的延伸,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加强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农业技术推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