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粮食局
【公布日期】2007.06.22
【字 号】陕粮人发[2007]87号
【施行日期】2007.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粮人发[2007]87号)
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陕西省粮食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在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是改革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的迫切需要。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各单位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粮食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及《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建立健全事业单
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1、本细则适用于我局所有的经省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局属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于本细则。
  二、岗位类别设置
  4、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5、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
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依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明确的标准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陕西省经贸学校教师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
  (2)陕西省粮油科学研究设计院、陕西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所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3)陕西省军粮采纳供应站、陕西省粮食批发市场、陕西八0二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陕西省粮食局信息中心、陕西省粮食局干部培训班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5)陕西省粮食局后勤服务中心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6)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7)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陕西省直属事业单位招聘  三、岗位等级设置
  6、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等级,根据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岗位等级,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进行划分。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根据我局实际,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五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8、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规格确定。
  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9、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确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后,按照第8条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中的党组织,除国家和我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工作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0、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原则上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1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3:4:3。具体控制标准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执行。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事业单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16、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25%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
左右,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18、特设岗位是各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岗位核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9、特设岗位的设置经省粮食局审核后,报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20、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并填写《陕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1)承担国家或我省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经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
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等急需的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