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3.03.21
【字 号】苏教厅办[2013]9号
【施行日期】2013.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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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教厅办[2013]9号)
各市教育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教育局,各普通高校:
  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将于今年4月1日正式启用。为确保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安全、稳定、有效运行,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
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规定,为规范全省
教育电子政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运行与管理,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准确、及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该平台是指依托全省教育科研网,联结各省辖市教育局、普通高校、省直管县教育局的电子公文双向流转和电子印章集成系统。实现全省教育系统网上公文电子流转、政务信息交换、政务数据共享等功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公文是指在平台上处理后形成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电子公文传输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和接收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是指在平台上进行传输使用的电子印章。
  第五条 省教育厅办公室负责该平台的规划、管理与建设工作;厅电子政务中心负责该平台的操作培训、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各市教育局、普通高校和省直管县教育局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六条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平台生成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二章 电子公文传输
  第七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通过VPN电子认证,使用平台,利用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来实现。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和内部的公文流转。厅电子政务中心按照用户命名规范,负责建立平台上各单位的公文收发用户。
  第九条 各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利用平台自行制作红头文件模板。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公文传输的部门将拟报公文经单位负责人核批后,通过平台生成电子公文,发送至接收机关。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如接收单位未及时签收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二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需及时签收电子公文,并转送相关部门进行办理,不可无故拖延。
  第十三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审核。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电子印章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其管理参照实物印章的有关规定。电子印章仅限于电子公文传输使用。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统一制发、变更和注销各单位的电子印章。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需要制作、变更和注销本单位电子印章的,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省教育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由于损坏、遗失等原因造成不能使用需要换领或补发时,用章单位须出具书面证明,并按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损坏的电子印章,须将原电子印章交省教育厅销毁。
  第十八条 因单位撤销、合并或名称变更等原因需变更资料的,必须将原电子印章交省教育厅销毁,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章 平台接口
  第十九条 厅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制订并公布平台接口标准。
  第二十条 各市教育局、普通高校和省直管县教育局根据平台接口标准对已建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改造,实现与平台对接。
  第二十一条 未建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单位可依托平台建设本单位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亦可遵循平台接口标准自行开发建设,实现与平台对接。
第五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二条 涉密公文不得在全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上传输。
  第二十三条 平台用户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不得提供电子印章密钥盘以及电子证书等。
  第二十四条 平台用户须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名及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密码须用数字、字母以及符号组合而成,以提高密码安全强度。
  第二十五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做到专机专人专用。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