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08.12.26 |
施行日期 | 2008.12.26 |
文号 | 陕教[2008]12号 |
主题类别 | 信访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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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厅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教〔2008〕12号)
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和规范我厅政务公开工作,逐步实现政务信息公开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陕西省教育厅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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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教育厅政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为提高教育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教育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教育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陕政令108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05〕22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试行办法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指南的函》(陕政办函〔2007〕4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陕西省教育厅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公文、内部刊物和其他政务信息。
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一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
(二)教育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三)事关全局的重大教育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教育政策;
(四)重要教育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五)政府教育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六)政府教育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采购结果;
(七)教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文件;
(八)重大教育行政处罚决定;
(九)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一)教育教学重大改革事项;
(十二)教育收费政策;
(十三)招生政策;
(十四)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人应当在信息产生后3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政务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认真执行其规定。
第二条 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陕西省考试教育院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省教育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行政执法工作的;
(四)省教育厅的请示、报告和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及教育部要求报送的文件;
(五)省级部门之间商榷工作的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三条 依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公开政务信息(以下简称“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或咨询本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之外有关政务信息的,可以信函、电报、传真、或口头申请等方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申请时需填写《陕西省教育厅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表》,见附件1)。
(二)省教育厅各相关处室(单位)需将本处室(单位)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姓名、、办公时间、、传真号码、地址等向社会公开,以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咨询(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来件注明“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收件人署名为“陕西省教育厅”或“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的信函、电报、传真,由厅办公室负责接收、分办;收件人署名为厅机关处室(单位)的、信函、电报、传真,由署名的处室(单位)负责接收、办理;向省教育厅或省教育厅办公室提出公开政务信息申请的,由厅办公室负责接收、分办。
(四)受理申请时间:除节假日外,每工作日时间为:8:00-12:00,14:00-18:00;其中每年7-8月份每工作日时间为:8:00-12:00,15:00-18:00。
(五)各处室(单位)对以各种形式要求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应作详细记录,并抓紧办理,及时答复。
第四条 公开方式:
(一)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
(二)陕西教育信息网及陕西教育网;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公开政务信息的审定程序:
(一)行政公文的公开:
省教育厅规章以外的其他行政公文(含省教育厅会议纪要、省教育厅工作会议、新闻发布会信息),由主办处室按本试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将拟定是否公开及公开方式的意见纳入公文起草、初核、审核、签发程序(从即日起公文稿件首页纸“紧急程度”一栏变更为“公开程度”),并在确定全文公开、摘要公开或媒体报道的公文正文之后、主题词之前附注说明:“此件全文公开”、“此件摘要公开”或“此件媒体报道”。
(二)内部刊物的公开:
1. 《陕教通报》刊发的省教育厅领导同志的讲话,经省教育厅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可全文公开或摘要公开;
2. 《陕西教育简报》刊发的信息,由有关处室提出全文公开、摘要公开的意见,由分管的厅领导审定;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或咨询的政务信息,由主办处室(单位)按《规定》第十四条的要求,提出答复意见并呈请分管的厅领导审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决定不予公开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网站公开政务信息复核程序:
网站编辑部对确定在门户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一至三条的规定复核:对符合规定的,及时公开;对有疑义的,提出理由,提请主办处室复核:主办处室认为应维护原审定意见的,应及时转由网站编辑部公开;主办处室认为需要变更原审定意见的,须呈请分管的厅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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