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类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2.08.21
【字 号】陕教保[2012]11号
【施行日期】2012.08.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类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教保〔2012〕11号)
各市(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陕西省教育类网站管理,规范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行为,促进全省教育信息化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教育厅制定了《陕西省教育类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生效。
  联 系 人:张劲萌 任媛媛
  附件1: 陕西省教育类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 陕西省教育网站申办审批表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考试教育院2012年8月21日
  附件1:
  陕西省教育类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陕西省教育类网站管理,规范其互联网教育信息服务行为,促进陕西省教育信息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信部联电〔2006〕12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行政管理的公告》(教技〔2000〕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2000〕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教育类网站(只包括省内学历类教育机构举办的网站)的前置审批、运行管理、年度审核与定级备案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教育类网站(以下简称“教育网站”)是指通过收集、加工、存储教育信息等方式建立信息库或者同时建立网上教育平台与信息获取及搜索等工具,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
(ISP)接入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教学和其他有关教育公共信息服务的机构举办的网站。
  第四条 凡通过我省网络运营商接入互联网且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办教育网站,或省外教育网站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站及其他代理机构,必须经陕西省教育厅前置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教育网站。
  第五条 全省教育网站在进行前置审批和年度审核工作之前,必须经由公安部、教育部认定的专业测评机构进行系统定级和安全保护能力评估。
  第六条 发展教育网站,遵循积极鼓励、加快发展、正确引导、规范管理的方针。教育网站可以涉及高等教育、基础教育、幼儿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民族教育、继续教育,以及经过教育部或者陕西省教育厅批准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七条 陕西省教育厅负责省属单位、学校以及学历类教育机构举办的教育网站的前置审批、年度审核,组织指导网站运行、安全等管理工作。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职业教育机构举办的教育网站,按照面授教育管理
对口的原则,由其对口的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和年度审核,审核意见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 前置审批
  第八条 未经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批准,教育网站不得冠以“中国”、“中国教育”字样;未经陕西省教育厅批准,教育网站不得冠以“陕西”、“陕西教育”字样。
  第九条 管理权限在市、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石油普教)的机构申办教育网站,应向所在市(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可直接对申办单位进行前置审批,审批结果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省属单位、学校和其他机构申办教育网站应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办教育网站,采用网上受理的方式,受理网站为陕西教育网“教育类网站审批系统”。申请开办教育网站的机构(以下简称“申办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必备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有必要的设备和场所;
  (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陕西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办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