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丹东人事考试网
【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18]2号
【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12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丹东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管理规定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管理规定
(丹东市财政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管理,规范房屋出租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管理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租房屋土地。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发布实施前(即2013年11月18日前)已经出租的,到期必须收回。
各单位闲置的房屋土地应按照《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丹东市财政局关于丹东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3〕13号)规定,全部上缴政府公物仓。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上缴政府公物仓的房屋土地优先用于调剂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采取对外出租方式利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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