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丹东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2.12
【字 号】丹政办发〔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住房保障
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丹东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管理规定的通知丹东人事考试网
 
丹政办发〔20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关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管理规定
 
丹东市财政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管理,规范房屋出租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出租管理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租房屋土地。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发布实施前(即2013年11月18日前)已经出租的,到期必须收回。
  各单位闲置的房屋土地应按照《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丹东市财政局关于丹东市市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政办发〔2013〕13号)规定,全部上缴政府公物仓。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上缴政府公物仓的房屋土地优先用于调剂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闲置的,可采取对外出租方式利用: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等用房(用地)使用的;
  (三)其他原因形成房屋土地闲置的。
  三、入缴政府公物仓的房产土地对外出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租、公开竞价方式操作。
  四、入缴政府公物仓的房产土地对外出租,由政府公物仓管理部门会同房产土地上缴单位组织实施。
  五、入缴政府公物仓的房产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公开招租:
  (一)由政府公物仓管理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拟出租房产土地进行租金评估。
  (二)由政府公物仓管理部门会同房产土地上缴单位,对拟出租房产土地的租金评估结果进行论证,并确定租金底价。
  按评估确认的租金底价经公开招租未征得意向承租人的,可按评估确认的租金底价90%确定再次招租租金底价。经两次招租未征得意向承租人的,由政府公物仓管理部门会同房产土地上缴单位重新商议招租租金底价。
  (三)由政府公物仓管理部门委托资产交易机构通过丹东日报、网络等公共媒体发布招租信息,公开征集意向承租人。招租信息发布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招租信息发布期内,由受托资产交易机构接受意向承租人的承租报名。
  (四)在招租信息发布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由受托资产交易机构组织意向承租人,采用电子竞价方式竞租,并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确定房产土地承租人后,由政府公物仓管理部门会同房产土地上缴单位与承租人签订承租合同。承租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房产土地出租期间涉及的全部事务由房产土地上缴单位承办。
  (六)承租合同签订后,由政府公物仓管理部门按合同约定金额,采用一次性或按年预收办法收缴房产土地租金,并在扣除租金评估费和公开招租服务费后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
管理。
  六、按上述程序对外出租的房产土地,承租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承租合同到期后如需续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租:
  1.合同期内服从房产土地上缴单位及物业等相关部门的管理,按期缴清水、电、煤气、暖气、物业等费用;
  2.承租房产土地用于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法定代表人为承租合同签订者本人(合作经营的除外),且合同期内未发现违约行为。
  七、出租房产土地的租金评估费、招租服务费,由政府公物仓管理部门从收取的房产土地租金中支付。
  租金评估费支付标准为:出租房产土地的年租金1%,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最高不超过2000元。
  招租服务费支付标准为:出租房产土地的年租金5%,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支付,最高不超过4000元。
  八、房产出租期间涉及的维护和维修事项由出租人在公开招租公告时确定。由出租人承担的维护和维修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年租金40%(含)。
  九、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各司其职,全面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上缴闲置房产土地和擅自对外出租房产土地的单位,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