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权利名称对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处分权利类别行政处分责任主体霍林郭勒市教育体育局设定根据
1.【部门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公布机关:教育部,施行日期: 2023年1月5日〕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视。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详细施行,根据本方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
弊行为的违规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发现考生违规行为,严格遵循行政处分有关规定,按执法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开展调查、搜集违规证据,允许当事人辩白陈述。3.审查责任:根据调查材料和违规证据材料,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展审查,对违规事实进展认定,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规事实、处分的理由和根据,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将违规行为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如实上报省教育考试院。6.送达责任:在内蒙古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批复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意见和决定后,及时将处理意见和处理决定告知考生签收送达。7.执行责任:监视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分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根据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教育部第33号令〕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
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国家教育考试院网办理根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