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要求[优秀范文五篇]
第一篇:小学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要求
小学教育本科获得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上海师范大学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本科)小学教育专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要求:
1.完成本科(专科起点)开放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内容,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资格,并且其统设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其他各科成绩及网络统考课程成绩合格。免修、免考课程视同成绩达标。
2.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写作并通过答辩,成绩良(含良)以上。
3.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专科起点)毕业生,外语要求参加中央电大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北京地区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考试,获得由北京市学位办公室或北京市教委颁发的成绩合格证书;(一般在石家庄参加考试)
4.上海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获得者资格进行最终审定,并经全体委员讨论通
过,校长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篇:学士学位授予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各高校成教学院、函授点、远程教育中心,各自学考试委考助学单位:为做好我区2010年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格及考试科目
1、成人本科毕业生,需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和专业课程综合考试,成绩及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2、根据《自治区学位办关于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学办字[2006]08号)规定,2004年(含2004年)以后毕业的自学考试本科生,所学专业课程中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以上者,只参加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及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达标者,还需参加申请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3、学位英语参考教材为《新视野大学英语》(外研社出版),考试内容以第二、三册为考核重点,其他语种另行通知。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考生可以免考。
4、专业课程考试为大综合,考试内容含授予学位专业的三门主干课程。
二、报名及考试
从2010年起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考试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1、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3月15日至28日。逾期不予补报。3月31日前各报名点将报名信息及数据报宁夏教育考试院自考处。
2、报名地点:
考生需持毕业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4张2寸彩照片到各学位授予单位教务处报名;自学考试毕业生也可以到各专业委考助学单位进行统一报名。
3、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为5月15日。上午9:00—11:00为学位外语考试,下午14:00—17:00为专业课考试。考试地点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
第三篇: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华东师范大学网络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办1988(012号)〕和《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
[2006]4号)的精神,以及《华东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要求,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授予条件:
1.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在读时间不超过2年半(5个学期)。
2.学生达到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公共外语水平和专业课程成绩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公共外语水平要求:
网络教育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必须达到以下要求之一:① 参加由在读学校组织报名的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CET)四级考试,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当次考试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英语水平最低线。大学法德日俄等科目四级考试、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参照当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最低线。②作为社会考生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考试,获笔试成绩合格证书。
以上成绩均以学士学位申请截止日期前四年内产生为有效。
(2)专业课程成绩要求:
1.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所有课程成绩总平均分达到70分及以上。
2.网络教育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需参加全国高等院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或参加由学校组织
国家教育考试院网的水平相当的考试,成绩合格。
3.学生的毕业论文成绩达到70分(中)及以上。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期间被行政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的;
2.在学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第三条、申请、审批程序:
1.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由本人向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院系按规定对学生提出的申请材料逐个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报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汇总。
3.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汇总复核后,报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小组审议,并将拟授予学士
学位的名单在继续教育学院或网络教育学院网站上公示一周,然后报学校教务处复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院系通知。
4.教务处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复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授予其学士学位;对于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人,委托院系告知其决定。
第四条、申请人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学校通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或网络教育学院提出复核申请。学院在接到申请后,经教务处复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在6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将学位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本细则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
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华东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