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0.12.10
【文 号】教试[1990]005号
【施行日期】1990.12.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1990年12月10日 教试〔1990〕005号)
  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不断总结经验,发现有何问题,可直接报告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
  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海外考试的管理,根据在我国境内举办海外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海外考试,是指外国或国外组织在中国举办的各种专门考试,以及驻港澳地区的组织或个人资助的项目在内地举办的各种专门考试。
  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举办海外考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授权中国国外考试协调处(CIECB)(以下简称协调处)即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管理中心承办海外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协调处可根据需要在各地设立地区海外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承办协调处组织进行的各种考试。有关院校应当加强对考试中心的领导并给予支持,确保本规则的贯彻与实施。
  第五条 协调处和各种考试中心均为非盈利的考试机构。所收费用用于考务及有关的开支。
第二章 考试中心
  第六条 考试中心对协调处组织的各类考试负责。严格按照各类考试的要求组织考试。
  第七条 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资料的分装、接送和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考试后的资料须全部按要求如数交回协调处,不得使用、外借、翻印复制和出售(包括使用过和未使用过,公开的和不公开的)。
  第八条 考试中心不得举办与考试有关的培训班,不得向任何培训班提供报名和资料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考试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考试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增收费用。在报名结束后,应及时与协调处办理财务结算。
  第十条 考试中心应负责对考场事故、考生违规、作弊等行为进行处理,并如实汇报。
  第十一条 若发生试题失密事件,考试中心和有关人员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扩散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 考务人员
  第十二条 各考试中心由主任、主考和联络员各一人组成,副主考、监考员、电教员和室外工作人员由考试中心临时聘任。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证有一支熟悉考务工作和队伍。
  第十三条 考试中心主任和联络员是考试中心的常设人员,由各中心所在院校挑选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的行政、组织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应有一定的英语水平。以上人员需上报协调处备案。
  第十四条 主考由各中心所在院校推荐,应具有英语副教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如主考不在,可聘请一名副主考代理。并上报协调处备案。
  第十五条 副主考(每考场一名)由各中心挑选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考务经验的英语讲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监考员(每25名考生配一名)由各中心聘请英语教员担任。在监考人员不足时,亦可聘请其它责任心强,懂英语的校内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电教员根据考试需要配备,由中心挑选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主任的职责为:
  1.考务组织与管理工作;
  2.考试的准备工作(包括考场设置、人员调配等)以及考试的善后工作;
  3.监督执行考试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联络员的职责为:
  1.负责各项考试的报名工作,考试资料的收发,与协调处的业务联系;
  2.协助主考作好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3.协助主考处理在考试中发生的问题;
  4.收发考生成绩报告单。
  第二十条 主考的职责为:
  1.按主考手册考试程序全面负责实施中心的各类考试;
  2.负责对考生的考前培训和对副主考、监考人员进行考务培训;
  3.核对并检查中心收到的考试资料,确保试卷以及其它有关资料不得泄密;
  4.巡视考场并随时掌握考试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主考手册规定,处理考试中发生的意外情况;
  5.认真填写主考报告,如实反映考试情况。在主考缺席的情况下,由代理主考执行主考的一切职责。
  第二十一条 副主考的职责为:
  1.严格按照主考手册的规定程序主持各自考场的考试。确保考试资料的安全;
  2.按考试要求布置、检查考场,保证设备良好运转。指导考场其它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3.防止、阻止和处理考场上发生的各种违规舞弊行为。如实填写考场纪录。
  第二十二条 监考员协助副主考作好考场的准备工作;检查考生证件,准确分发与收回考试资料;检查和指导考生按要求填写试卷和答题纸;执行考试程序,维持考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 电教员负责作好考前考场的照明、线路,设备的检查、维修工作;协助副主考调试好音量、音质;保证听力资料的安全,防止转录和复制录音资料。
第四章 报名
  第二十四条 考生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或学生证和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按照规定的手续报名。
  第二十五条 考生的填写报名表时,须仔细阅读考生手册(Bulletinof information),按其要求,由本人用铅笔填写。
国家教育考试院网  第二十六条 考生领取报名表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如发现领表人与交表人姓名不符,将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并核验收取的考试费后,方可发给准考证。准考证需贴考生近期小二寸照片并加盖考试中心公章方为有效。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八条 考场必须宽敞、整洁、明亮和安静,备有时钟;墙上不得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符号;每个考生座位之间的距离约为1.5米,座位上应标明座位号;考场门上应有明显的考场号及准考证号,校内应有明显的路标;使用听音设备考试的考场应配有良好的设备(包括录放机、线路和耳机)。
  第二十九条 核验花名册与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相符的方可进入考场。入场验证时,查考生证件有无公章、钢印,有无涂改、伪造痕迹以及准考证上考试日期、考点及考场等项目是否按规定填写。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照片是否与本人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