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
暂行规范》的通知
教考试[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教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提高考点管理水平,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安全和秩序,结合各地近年来各类国家教育考试考点建设的特点、实际和经验,我部制定了《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实施,及时总结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
附件: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暂行规范
教育部
二〇一一____年__月__日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局、中心)、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附件一:
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水平,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广大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标准化考点建设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安全、规范、统筹。
第四条各级各类学校有承担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和按要求做好考试组织工作的义务。
考点设置
第五条设置程序
标准化考点设置原则上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考生分布情况,在统筹兼顾各项考试安排的基础上设置标准化考点,并依据本规范进行建设和评估,合格后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备案。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制作、授予“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第六条基本条件
1、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办学许可证。因特殊情况要增设考点的,须上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
2、学校管理严谨、规范,教职工整体素质良好。
3、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设施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国家教育考试院网
4、考场数量和其他考试用房能够满足考试需要,且有一定数量的备用考场。
5、考试场所能与非考试场所分开,考试期间能够实行封闭管理。
6、具有符合《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可进行监控图像实时传送的网上巡查系统。
8、具有符合试(答)卷安全保密要求的试(答)卷保管室(见本规范《试(答)卷安全保密》部分规定)。
9、具有完善的广播系统、铃声信号系统和多媒体播放、复印、打印等设备。
10、具有互联网、电话、传真、计算机系统等接收上级考试机构考务指挥指令的设备。
11、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考生身份验证和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
12、具有工作所需考试业务系统。
13、具备应急安全疏散条件。具有由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安全区域和应急疏散通道。
14、对于承担听力、计算机技术、实践环节等考试的考点,根据考试需要,按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
15、具有其他用于考试组织管理的专用设备、设施。
第七条组织机构
1、设主考1人,副主考2人及以上,均由当地招委会或考委会聘任。其中至少1名副主考应来自其他学校。
2、设立考务组、监控组、医疗卫生组、保卫组、后勤服务组、保密组等工作组。每个考点至少配备一名系统管理员,负责技术保障工作。
3、设立由当地教育、公安、卫生、防疫、保密、工商等部门参加的考试管理工作协调组,负责考试期间的安全保卫、卫生防疫及考试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八条环境布置
1、考点xx:
设置含考试项目、考点名称的标示和“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标示牌。
2、考点醒目位置:
设置公告通知栏、xx栏。主要内容:
考点布局示意图和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科目及时间表》、《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应急疏散示意图等,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
3、在非涉密考试工作室(处)、场所、安全区域等明显位置张贴标志、设置引导指示标牌。
4、划定考试封闭管理区域,设置出入口警戒线,考试时由公安及保卫人员值守。
考场设置
第九条考场是考试组织实施和考生进行考试的场所。考场设置应相对集中,并符合国家建筑、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标准、考试有关场所及环境要求和考试组织安排需要。
第十条考场座位数按25人或30人两种规格编排,每个考点座位安排必须统一规格。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列排列,间距80厘米以上。根据教室面积,课桌可排成四列或五列。考生座位采用随机编排方式确定,课桌指定位置贴考生座位号。
第十一条考场入口处明显位置张贴考试科目、考场编号等标志。
第十二条考场内除考试所需桌椅外,其它物品须清理出场。
做到地面、桌斗、墙壁干净,板报、墙报等必须遮挡或摘除。前面黑板上按考试规定书写统一文字。
第十三条考场内正前方设监考工作台,供监考员施考时摆放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及必备的工作用具。
考场前方或门外设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供考生存放非考试物品。
考场内设置时钟,在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考生提供时间参考。
第十四条考场安装网上巡查系统终端、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对干扰
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视频监考室能够全面监控整个考场、监考员、考生情况。
第十五条每个考场至少配备2名监考员,每9个考场配备1名视频监考员。同时根据考场设置情况配备若干流动监考员和备用监考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工作证上岗。
第十六条首场考试前一天及每场考试结束后,须做好各考场的清理工作,并实行封闭管理,考试全部结束前严禁他用。
试(答)卷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考点试(答)卷(含备用卷和答题卡,下同)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