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察细则
第一条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成立考察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小组应为2人以上,原则上应包含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考察对象为考试(含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体检合格的人员。
第二条考察工作要严格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学习表现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一)政治思想:主要指政治立场,政策理论水平。
(二)道德品质:主要指品德修养,生活作风等;曾严重违反社会主任核心价值观的,考察不合格。
(三)能力素质:主要指拟聘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社会活动能力等。
(四)遵纪守法情况:主要指遵守法律、工作组织纪律情况;对应届毕业生还应考察遵守校纪校规情况。
(五)工作或学习表现情况:主要是指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及完成本职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成绩。对应届毕业生主要考察在校学习态度和学习成绩。
(六)应聘资格条件:主要是指学历、学位、职称以及报考公告中要求的其它资格条件的真实性。
第三条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3)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4)现役军人、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招考当年应届毕业生;(5)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关系的考生,不得报考和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6)法律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考察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考察或信函考察的方式进行。
采用实地考察方式的,考察工作小组应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或社区等进行考察了解,力求客观、公正、全面地掌握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
采用信函考察方式的,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向考察对象档案所在单位党委、组织或人事部门发出公函,调阅档案,并请所在单位提供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材料。
第五条考察工作小组成员须认真查阅考察对象的档
案材料,仔细核对年龄、学历、学位、职称、经历和入党、入团情况。特别是涉及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或违法违纪处理情况的,必须认真核对,并复印有关材料。
第六条考察工作小组对考察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须核实清楚,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要求相关单位加盖公章或相关证明人签名。
第七条考察工作小组应研究提出是否聘用的考察结论,对考察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出具书面材料。
第八条对考察合格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招聘单位应及时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档案转接,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统一填写《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登记表》,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核准后归档。
第九条对决定不予聘用的,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决定作出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本人,如对考察结论有异议可向本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条考察工作小组成员与考察对象之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事业单位招聘条件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
(四)其它影响考察公正进行的情形。
第十一条考察工作小组及成员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歪曲事实;
(二)注意工作方法,不得泄露考察对象个人隐私;
(三)清正廉洁,不得收受礼金、礼券和礼品、接受宴请等。
第十二条实行考察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考察情况失真失实的,追究考察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上述考察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