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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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6.29
【字 号】闽统〔2023〕48号
【施行日期】2023.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
闽统〔2023〕48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统计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统计局、党工作部: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统计人才队伍状况和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建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统计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29日
福建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章  助理统计师条件
  第四章  统计师条件
  第五章  高级统计师条件
  第六章  正高级统计师条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干部队伍,促进统计专业人才职业发展,健全和完善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
高级统计师。
  第三条 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或认定。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正高级统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统计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第五条 具备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自觉维护统计数据真实性,坚决抵制统计、弄虚作假。
  第六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第三章  助理统计师条件
  第八条 助理统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九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 专业能力条件。
  1.掌握基本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完成一个岗位或负责一个专业某一方面的统计业务工作。
  3.了解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准确及时填报或汇总报表。
  4.能够拟定简单的统计调查方案,独立进行调查研究。
第四章  统计师条件
  第十一条 统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二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满足其中一条)。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1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统计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统计工作满6年。
  6.高中毕业,取得助理统计师职称,从事统计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条件。
  1.掌握比较系统的统计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熟悉计算技术。
  2.能够负责组织和指导一个单位、一个专业的统计业务工作,能够拟定统计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熟悉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能够设计、汇总专业性较强的统计报表。
  4.能够对本专业有关的经济社会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形成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成果。
  5.能够指导助理统计师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第五章  高级统计师条件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在有效期限内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均可参加高级统计师评审。
  第十五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满足其中一条)。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职称后,从事与统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4.取得经济、会计、审计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以上学历、资历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有上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可参照本评价条件申请转评。
  第十六条 专业能力条件。
  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以下统计业务工作项目之一:
  1.设计或修订1项省部级以上或者2项地市级综合性、常规性的统计调查方案。
  2.组织实施1项省部级以上规模或者2项地市级较大规模的统计调查项目或统计调查数据处理项目,或者在县级机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3项国家、上级下达或者自行设计的统计调查项目。
  3.组织编辑1本(年)全国、全行业或省级统计资料,或者2本(年)地市级统计资料,或者3本(年)县级、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
  4.编写统计专业教材1本以上。
  5.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或者2项地市级科研课题研究项目。
  第十七条 工作业绩条件。
  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以下统计工作业绩成果之一(本条件中有关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奖项的要求,是指颁布奖项或者作出奖励决定单位的级别):
  1.在本单位、本专业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表彰(含全国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统计系统先进个人以及全国普查先进个人等),或者1次获得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含全省统计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普查省级先进个人等),或者1次获得市级党委、政府表彰,或者2次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