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媒介审判”浅谈“第四权力
050114322  马高树
“媒介审判”这一词语发端于美国,通常发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之中,主要表现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期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形成某种舆论压力,从而使审判在不同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它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也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严格地说,媒体审判并不是媒体舆论监督的一部分,而是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因为媒体舆论监督是宪法原则;而媒体审判是违法行为,两者在内涵上是不同的。把媒体审判看作媒体舆论监督,是在为媒体审判寻合法依据,为媒体干涉司法提供借口。因此,媒体对司法进行舆论监督,要冷静、客观,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前几年,郑州市有个肇事逃逸的警察黄金柱,因为受到舆论的谴责,很快成为全国“知名人物”,
法官为此感到压力太大,于是从重从快,判其死刑以平民愤。可事后,法学界又对此产生质疑,认为这人依照法律罪不该死,是因为舆论的力量加重了处罚(当事人临死前还发出感叹“是死在记者的笔下”)。另一种情况是舆论导致轻判,这也有实例。湖北有个叫董晓阳的女子,诉诸权威是什么意思 174.7克,按法律应判处死刑。可是,因为她在狱中用千纸鹤“折”出了一篇《千字忏悔文》,受到一些媒体的热捧,这些媒体还公然认为董晓阳“罪不致死”,结果,她被判死缓。
   舆论干扰司法,被学术界称为“媒介审判现象”,它和“长官意志”一样容易导致司法不公,而且,这种干扰对破坏法律公平的危害性,更容易被人们忽略。“以权代法”引起的公愤是不必多言的,“媒介审判”却很容易获得一些人的支持。所以,建设法治社会,还应该对“媒介审判现象”提高警惕。据说,在一些发达国家,法官审理案子期间,是禁止接触媒体的(不准看报、看电视等),怕的就是受到舆论力量的干扰。此外,动不动就联名上书,或者通过其他社会力量介入司法,也容易导致法院的判决出现偏颇,这些都是应当注意的。
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介与立法、司法、行政等权力平起平坐,被称为“第四权力”或“政府第四部门”,成为一支强大政治力量,给予新闻业如此美誉绝非出自新闻界。人类的认识和社会的实
践对媒介有着须臾不可分离的依赖性,它是人类社会的认识系统和调控系统。其主要作用表现为:第一,为政治参与提供通道;第二,加强社会对政府监督制约;第三,维护法制。
其中新闻媒介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媒体有提供资讯成为公意的功能。每天向一般大众提供足够的资讯,让他们了解政府做了些什么;提供并促进公众讨论的机会,以形成公意,藉以监督政府的施政。第二,在现实中,人民并不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尤其是现代政府是一个结构庞大的组织,要监督这样一个组织,必须要有一个结构良好、财务健全、拥有专业评论家、具有获得资讯能力、并且还有将其获得的资讯和评论传递给一般大众的能力的组织,才足以担负监督政府的功能。而具有这一“守望者”功能的组织,也只有新闻媒体事业。
新闻媒介之所以在西方世界被称作“第四权力”,不但社会的三大支柱权力——立法、行政、司法都受它的牵制,而且它对大众也有强大的影响力。它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大众对事物的态度,引导他们的消费需求与意识,甚至能改变他们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虽然“第四权力”说目前在我国新闻界仍然存在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媒体作为舆论公器,具有公权机关的某些特质,而且它还有着一个诸多公权机关所没有的权力———监督报道权。既然是权力,就拥有与生俱来的扩张本性。
当然,媒体所拥有的并不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直接进行管理的“硬权力”,但因其稀缺性和对社会的影响力,仍然可能使其手中的“软权力”吸引社会“购买”。一旦在媒体中形成一个奇特的“权力卖场”,那么腐败就应运而生。
例如,曾多次执导国家级大型文艺晚会、七次参与执导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并四次出任总导演、全国电视文艺最高奖——“星光奖”、惟一连续六年的一等奖获得者、两次最佳导演奖获得者、原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副主任兼文艺部主任赵安,因受贿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一个大家都没有说却都明白的道理,腐败也是讲究“资格”的。普通老百姓,无权无势,自然够不上腐败的资格,人家当然也不会无缘无故给你送车送钱。只有当你手中握有巨大的权力,而这个权力与送钱行贿者的“前途”或“钱途”有着唇齿相依的关系,才算具备了腐败的资格。那么,赵安手中最大的权力是什么呢?
如果说社会上的腐败现象可以归结为以权谋私,那么赵安所属的新闻界的腐败所利用的“权”则是“第四权力”。 一些新闻单位或个人,要么以稿谋私,要么以“牌子”谋私,即打着“金字招牌”去为小单位“创收”。稿子也好,牌子也罢,都可以借它产生公众效应和社会影响。
由此看来,新闻腐败的特点是以公众效应谋私,也就是以社会影响谋私。赵安“受贿案”只是冰山一角,其实类似的问题不仅仅发生在电视台,其它媒体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比如《广州日报》前社长黎元江,山西繁峙矿难中采访的若干记者等。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新闻媒介作为“第四权力”,当然也不能缺乏监督。否则,绝对的“第四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