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訴訟過程之法律專有名詞
第一節  概論
對初學英美法者而言,要瞭解判決書之內容是件困難的事,尤其一個判決書中寫出的法律專有名詞很多,一般的字典不容易查到真正的意思,因為法律定義的解釋在不同州、不同的法律領域中,可能代表不同的意義。例如:"Information"這個字在著作權法中表示「資訊、消息」,在刑事判決表示「檢察官的起訴狀」;又所謂「相當因果關係」,英美法之類似用語為"Proximate Cause",但"Proximate Cause"在美國不同的州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定義。所以有時候不同的案例,雖用同一個字,但可能有不同的含意,必須從判決書之前後文加以判斷,才能出恰當的意思。
閱讀判決書必須先要瞭解訴訟程序過程中的法律名詞,例如"Per Curiam"指法官全體共同之決議,從文字上就可以知道這個判決是法官一致決定之結果,代表法院的意見而不是其中哪一個法官個人的意見。訴訟中常見的幾個名詞,"Dismissing One's Petition"指駁回某人之聲請;"Remand"指駁回原判決並發回下級法院要求其依照本審意見修正判決結果;"Rule Nisi"指附停止件的法院命令(如果被告符合某些件則判決確定,除非被告能舉反證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被告過失行為確定。);
英美法導讀講義
"Appeal"指上訴。對於這些名詞,若不瞭解英美訴訟程序,很難真正明白其含義。
查詢法律字典有助於我們明白法律專有名詞之意思,如果查法律字典仍然產生疑問,就必須查詢法律百科全書,美國現在二部較有名之法律百科全書為"Corpus Juris Secundum(簡稱C.J.S.)"與"American Jurisprudence"。法律百科全書,對於法律專有名詞有詳盡的解釋,介紹各州對這個名詞的定義為何、哪些判決或法律文引用過這個名詞等。
第二節  民事訴訟過程常見之法律名詞
民事案件訴訟過程通常可以分為四個階段,(一)行政機關裁決(Agency Stage);(二)預審階段(Pretrial Stage);(三)第一審程序(Trial Stage);(四)上訴審程序(Appeal Stage);略述每個階段可能出現的法律名詞與代表的意思。
第一項  行政機關裁決
假設行政機關對某公司作出撤銷執照的行政處分,而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撤銷執照的行政處分不服,到行政機關提出異議。行政機關裁決的程序,先由行政機關負責處理法律者(Administrative Agency)舉行一個聽證會(Agency Hearing),判斷當事人請求之內容是否正確,如果當事人不服第
338
第十章 訴訟過程之法律專有名詞
一審之行政判決結果(Administrative Decision),可以再向訴願委員會(Commissioin; Board)請求上訴(Inter-Agency Appeal)。訴願委員會受理上訴之請求後,也遵循第一級行政機關之作法,舉行聽證會,由行政機關做出建議之決議(Recommended Decision),行政機關首長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接受這個建議,最後由訴願委員會作成終局判決(Final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第二項  預審程序
若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之判決,其可以向法院起訴。進入司法程序但未審判之前,法院有個預審程序,其中大部分進行認證程序。初審法院可以對於認證程序設立一些規定,但通常法官以口告知,沒有作成書面。
诉诸权威是什么意思
例如大寶向法院主張小瓜向他借十萬元,當時有大毛與二毛兩個證人在場,以及大寶與小瓜均持有的借據,屆期時小瓜不還錢,大寶請求法院要求小瓜還錢。於是原告大寶(Plaintiff)向法院提出訴狀(File a Complaint),提出自己的請求內容,法院書記官(Clerk)經由送達程序(Service of Process)發出傳票(Summon)給被告小瓜(Defendant),請被告出庭應訴,被告再提出答辯狀(File an Answer)。法院進入正式審判程序前,雙方當事人經由「發現程序(Discovery
339
英美法導讀講義
Process)」,向法院申請同意詢問對造訴訟上證人之命令,將這些在發現程序中相互詰問(Interrogatory)的問題回答內容作成書面,稱為宣誓證詞(Deposition)。
大寶的律師為了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主張,可以向法院申請命令大毛與二毛出庭作證,若大毛與二毛故意不出庭可以成立「藐視法庭罪」(Contempt of Court),若說謊可以成立「偽證罪」(Perjury);法院也可以命令小瓜出示借據,如果小瓜故意隱匿,可以成立「藐視法庭罪」。
雙方當事人對於發現程序的認證過程,可以提出一些主張(Pretrial Motions)。例如,原告認為證據已經足以證明其所主張之事實,或是被告已經自認對於事實真偽沒有爭議時,要求法院「逕為判決」(Summary Judgment);或是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之下,以「和解(Settlement)」解決爭訟。
一般而言,法官對於預審程序的過程,僅以口說明是否同意雙方之請求,不會作成判決書。但當事人對於法官之裁定不服時,可以針對這個裁定上訴,稱為「中間上訴(Interlocutory Appeal)」。
第三項  初審程序
開始正式審判程序時,如果雙方當事人未要求放棄陪審團審理,首先就必須進行「選陪審團員
340
第十章 訴訟過程之法律專有名詞
(Voir Dire)」的程序。書記官從公職人員選舉人名冊中,挑出三、四十名人員供雙方當事人律師選擇,律師可以向陪審員發問簡單的問題,判斷是否有特定立場或有偏頗之虞,是否適合擔任本案之陪審員,選定之程序結束就進入正式審判程序。
原告律師開始陳述本案主張之內容、事實、爭點與希望得到結果,稱為"Opening Statement of Plaintiff",被告律師也說明自己之主張(Opening Statement of Defendant)。案件中原告與被告律師均需提出證據(Present Evidence),進行詰問自己提出之證人(Direct Examination)與覆問他方提出之證人(Cross Examination)等程序。若被告認為原告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證時,可主張法院駁回原告之訴(Motion to Dismiss)。例如,原告之證人陳述之內容非親眼所見或親耳所聽,這種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沒有證據力,不能作為判決之基礎,請求駁回原告之請求。
原告與被告律師詰問所有之證人與證據後,向陪審員作案件之結論(Closing Arguments)。結論後,法官向陪審員指示(Instruction)本案涉及之法律規定為何、陪審員應該以何依據作成判決,而雙方當事人律師亦可以建議法官提供給陪審員何種指示。例如,法官指示陪審員判斷本案被告是否過失,如果被告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則構成過失,對損害應該負損害賠償之責任。陪審員回
341